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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lin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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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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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公务员法--服务机关的免职救济
公务人员因职务上之严重疏失,遭其服务机关免职,而司法机关最终则认定该公务人员之刑
事责任不成立,试问依现行规定,该公务人员之任用资格是否已丧失?依法得否再被任命为
公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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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10 1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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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处罚与公务员的惩戒、惩处是【各自处罚的!】,所以刑事无责任~~~与行政惩处是【不同事实、不同法律】~~~~此免职处分仍属有效!

1.此免职处分对公务员的【身分】具有重大影响~~~~具有值得保护之利益!可提复审、行政诉讼!

2.又如同才我说的,刑事处罚与公务员的惩戒、惩处是【各自处罚的!】,所以当提起复审时,并不受刑事判决存在时点所影响~~~~目的是避免
  (1)等到刑事判决确定,才决定行政惩处~~~~行政惩处失去必要!
  (2)【刑事判决无罪】~~~变成超过惩处救济时点 ~~~无法提起救济

故只要在【法定复审期间提起救济】,不论刑事判决何时确定~~~~仍不受其影响!照样可提复审! 表情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10 2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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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补充说明:
若公务员提复审,是在【超过复审期间】提出~~~~及不得提起覆审! 表情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10 22:18 |
luckytome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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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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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依法可再被任命为公务人员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1-29 1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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