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aibasho200 于 2012-03-23 18:20 发表的 公司法问题二问:
1.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发行股份时, 发行总数有何限制? A.不得少于股份总数四分之一 B.不得
少于股份总数二分之一 C.不得少于股份总数三分之二 D.没有限制. 答案为什么会是D?
2.股份有限公司依董事会决议买回自己的股份, 通称为"库藏股". 请问被公司买回的股份, 其表
决权应由何人行使? A.公司 B.原股东 C.董事会 D.不得行使. 答案为什么会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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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令中华民国94年6月22日华总一义字第09400092841号函公布实施,其中就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及第二百七十八条做了部分修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之资本,应分为股份,每股金额应归一律,一部分得为特别股;其种类,由章程定之。
前项股份总数,得分次发行。
但第一次应发行之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数四分之一。 股份有限公司之最低资本总额,由中央主管机关以命令定之。
公司得依董事会之决议,向证券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公开发行程序。但公营事业之公开发行,应由该公营事业之主管机关专案核定之。
股东之出资除现金外,得以对公司所有之货币债权,或公司所需之技术、商誉抵充之;其抵充之数额需经董事会通过,不受第二百七十二条之限制。
公司设立后得发行新股作为受让他公司股份之对价,需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过半数决议行之,不受第二项但书、不受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之限制。
同次发行之股份,其发行条件相同者,价格应归一律。但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证券管理机关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删除第一次应发行之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数四分之一。第二百七十八条:
公司非将已规定之股份总数,全数发行后,不得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后,
第一次发行之股份,不得少于增加之股份总数四分之一。之股份总数,得分次发行。
前二项股份总数之计算,不包括公司债可转换股份及认股权凭证可认购股份之数额。 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于公司债可转换或可认购股份之数额依第二百六十二条发行股份者及认股权凭证可认购股份之数额依第二百六十八条之一发行股份者,不适用之。
※删除第一次应发行之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数四分之一。第二题请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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