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34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peterlin221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行政法--公法上请球权时效之起算点
行政程序法§131,I,公法上请球权,因5年不行使而消灭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03 11:26 |
kai709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版主
级别: 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版区: 国考&法律
推文 x32 鲜花 x2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交通违规罚单.以实际开单征收之缴纳期限开始之日为起算点.(行程131)
2.工程受益费,以实际开单征收之缴纳期限开始之日为起算点.(工程受益费征收条例6)
行政函释:
发文单位:内政部
发文字号:(90)台内营字第9084146号
发文日期:民国90年06月21日
全文内容:工程受益费征收条例第六条并非以行政程序法第131条第一项所称之特别规定,是行政程序法施行后始发生之工程受益费请求权,应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条之规定办理;其5年请求权时效之计算时点,以实际开单征收之缴纳期限开始之日为起算点。至该法施行前已发生之工程受益费请求权,得类推适用民法第125条规定因巧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即纵使残余时间,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曰起算较五年长者,仍应依其期间)


积极的人像太阳,照到那里那里亮;消极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
每天开始写国考日记即读书进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进行国考之路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03 22:3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027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