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解惑专区
»
法续...小法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998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努力以赴
级别:
路人甲
x0
x5
分享:
▼
x
0
法续...小法
这这些答案的依据
40 某甲绘制一幅图画,该图画是否受着作权保护的判断标准为何?
A.原性B.新颖性C.进步性D.艺术性
29 为提供全民健康保险政策、法规之研究及谘询事宜,依法应设置何组织?
A.全民健康保险争议审议委员会B.全民健康保险监理委员会
C.全民健康保险医事服务机构D.全民健康保险政策委员会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x
0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12-02 00:10 |
我爱布布
级别:
小人物
x1
x109
分享:
▲
▼
40 某甲绘制一幅图画,该图画是否受着作权保护的判断标准为何?
A.原创性B.新颖性C.进步性D.艺术性
他在搞混你
着作权法之着作,指属于文学、科学、艺术或其他学术范围之创作(§3Ⅰ①)。
着作之种类,例示如下︰语文着作、音乐着作、戏剧、舞蹈着作、美术着作、摄影着作、图形着作、视听着作、录音着作、建筑着作、电脑程式着作(§5Ⅰ)。
着作权之取得要件:原创性、人类精神之创作、具一定表现形式、足以表现作者之个别性(97民着上2决参照)。
商标应具识别性(商标18参)。
专利之要件:产业利用性(能被制造或使用)、新颖性(涵盖先前之既存技术)、进步性(非显而易见性)(与先前技术有差异,非先前技术所能完成)。
艺术者,不确定法律概念,如"猥亵"一样,见仁见智,没有标准(个人见解)。
故本题答案为A。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x
1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12-04 21:53 |
我爱布布
级别:
小人物
x1
x109
分享:
▲
▼
29 为提供全民健康保险政策、法规之研究及谘询事宜,依法应设置何组织?
A.全民健康保险争议审议委员会B.全民健康保险监理委员会
C.全民健康保险医事服务机构D.全民健康保险政策委员会
这题是修法前考的想请问一下最近修法后这组织还在吗….
1.本法 100.01.26 修正之全文 104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本法 100.06.29 修正之第 11 条条文,定自一百年九月一日施行。
全民健康保险法(第五条)
本保险下列事项由全民健康保险会(以下称健保会)办理:
一、保险费率之审议。
二、保险给付范围之审议。
三、保险医疗给付费用总额之对等协议订定及分配。
四、保险政策、法规之研究及谘询。
五、其他有关保险业务之监理事项。
旧法(第四条)
为监理本保险业务,并提供保险政策、法规之研究及谘询事宜,应设全民
健康保险监理委员会。
全民健康保险监理委员会组织规程(第二条)
全民健康保险监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掌理事项如下:
一、保险政策之提供事项。
二、保险年度计画及业务报告之审议事项。
三、保险预算、结算、决算之审议事项。
四、保险业务之检查事项。
五、保险财务、帐务之监理事项。
六、保险法规及业务兴革之研究建议事项。
七、其他有关保险业务之监理事项。
旧法(第五条)
为审议本保险被保险人、投保单位及保险医事服务机构对保险人核定之案
件发生争议事项,应设全民健康保险争议审议委员会。
全民健康保险争议审议委员会组织规程(第二条)
全民健康保险争议审议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保险对象资格及投保手续之争议审议事项。
二、关于被保险人投保金额之争议审议事项。
三、关于保险费、滞纳金及罚锾之争议审议事项。
四、关于保险给付之争议审议事项。
五、关于保险医事服务机构特约管理之争议审议事项。
六、关于保险医事服务机构医疗费用之争议审议事项。
七、其他有关保险权益之争议审议事项。
第一, 除新法第十一条外,行政院尚未订定施行日期。
第二, 全民健康保险监理委员会组织规程&全民健康保险争议审议委员会组织规程依然为有效状态(尚未废止)
本题,也只有B可以选!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x
1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12-04 22:22 |
我爱布布
级别:
小人物
x1
x109
分享:
▲
▼
16 某一女性员工于下班后陪同雇主外出与客户应酬,遭客户性骚扰,该员工立即向雇主反映,但雇主置之不理,要求她息事寧人、勿影响公司与客户往來。依照性别工作平等法的规定,下列何者正确?
A.因性骚扰之行为人为客户,并非公司员工,因此雇主的行为并不违反性别工作平等法
B.该女性员工遭受性骚扰之时并非上班时间,因此雇主的行为并不违反性别工作平等法
C.雇主知悉受雇者于执行职务时遭受性骚扰,却未采取纠正与补救措施,主管机关应处以罚锾
D.雇主知悉受雇者于执行职务时遭受性骚扰,应向警察局通报却未通报,主管机关应处以罚锾
....这一题不知道要选哪一个......
性别工作平等法
第十二条
本法所称性骚扰,谓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雇者于执行职务时,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之言
词或行为,对其造成敌意性、胁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环境,致侵犯或
干扰其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或影响其工作表现。
二、雇主对受雇者或求职者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
视之言词或行为,作为劳务契约成立、存续、变更或分发、配置、报
第十三条第二项
雇主于知悉前条性骚扰之情形时,应采取立即有效之纠正及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受雇者或求职者因雇主违反第十三条第二项之义务,受有损害者,雇主应
负赔偿责任。
第三八之一条
雇主违反第七条至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或第十三条第一项后
段、第二项规定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第一,下班后陪同雇主与客户应酬是否为执行职务?从宽认定,则客户之行为符合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雇主之义务为第十三条第二项。
第二,本法所订主管机关处以雇主罚缓之情形是否包括第十三条第二项?(三八、三八之一参)
第三、本题答案为C。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x
0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12-04 22:41 |
我爱布布
级别:
小人物
x1
x109
分享:
▲
昨天想睡觉
有点混
"执行职务"或可采用民法债编之见解
即客观上足认与执行职务有关之行为均包括在内
如此
陪客户应酬
虽系下班后与不在工作场所
仍可认定为"执行职务"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x
0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12-05 13:05 |
MyChat 数位男女
»
解惑专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24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