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61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y10313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老师批改 我的申论像简答
大家好 我写了刑总给老师改,老师答题纸上只有写"申论题非简答题,答题技巧需再加强"
上课的老师跟批改的老师不同
可以问问题的上课老师都大排长龙每次都排不到= =

想请问为什么像简答?


题目:甲妇中风,手臂压住小孩口鼻导致小孩窒息死亡,甲是否有罪?
答:

(一)从因果行为论来看
  小孩的窒息与甲妇中风时,手臂压在小孩的口鼻上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从意思表示
  甲妇虽有江小孩闷死的动作,但事实上是因为中风,并无要将婴儿
  闷死之意思。客观上有致人于死,但主观上没有意思表示,为购成要件该当的过失。
(三)本题
  虽应而死亡与甲妇有直接因果关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22 20:13 |
original24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老实跟你讲 你写这样在国考里 只有笔墨分数 约1~3分

这两题"实例题" 可以用问答题的方式回答

在刑法上 无论是问答题或申论题 均非如你那样作答方式

而是要"延伸讨论"!!!

三段论法 并不非标题开(一) (二) (三) 就叫三段论法

三段论法应该是 (一)构成要件该当性 (二)违法性 (三)罪责

不好意思 因时间关系 只能回答到这边 !!

其余由其他高手解答~

以下网址为知识+网址    有你要的解析 (第二题)   其余解析 值得参考!!!!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80&p=%E6%95%85%E6%84%8F


不再靠家人 不再被看不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24 01:55 |
y10313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你!!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24 09:17 |
kino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8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题目:甲妇中风,手臂压住小孩口鼻导致小孩窒息死亡,甲是否有罪?
依三阶层理论检验:
1.首先思考:甲可能构成的罪名有那些;杀人?过失杀人?考题争点为何?作为或不作为?
2.开题可以写:甲中风用手臂压住小孩口鼻导致窒息可能成立刑法276I的过失杀人罪
3.于构成要件检验:客观上甲用手臂压住小孩口鼻导致小孩窒息死亡有因果关系
(检验:行为主体;客体;行为;行为情状;行为结果;因果关系与结果归责)
主观上因甲中风,中风是一个争点用来表示A.过失B.意外C.故意?自行检验
结论甲有无该当构成要件?
4.有无阻却违法事由
5.有无阻却罪责事由
6.竞合
7.三段论法=大前提;小前提;结论=逻辑辩证方法

题目:天兵员工在地下油槽底端烤肉,万一加油站发生火警,员工属故意还是过失?理由为何?
题目争点是故意跟过失的理解?因题目简洁须小题大作
1.何谓故意与过失
2.故意种类
3.过失种类
4.员工在地下油槽底端烤肉,可能构成的罪名?放火与失火罪?是故意或过失?其行为属抽象或具体危险犯?
5.结论


[ 此文章被kino在2011-10-29 06:05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29 05:45 |
a8686487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8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借参考一下~那如果是刑诉的解法呢?
三段论?
带理论?
不好意思我知道我问的问题很怪,
因为我什么法科都是刚学....................
表情



人生之路漫长又遥远,兴趣固然重要,
但是也要有固定安定的职业才能支撑兴趣。

再痛苦,也要把书上的东西啃下去,每天和书约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05 09:2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2838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