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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欲乘风归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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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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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却刑罚与解除刑罚
再来「阻却」与「解除」之分
前者系事由在「行为时」已存在 故称阻却
后者系事由在「行为后」才出现 故称解除
(责任只会阻却不会解除,如前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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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我欲乘风归去在2011-10-12 10:02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10 18:17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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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你这段话哪来的
我怎觉得跟我以前在知识+的回答内容很像..............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13 00:02 |
我欲乘风归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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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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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10-13 00:0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请问你这段话哪来的
我怎觉得跟我以前在知识+的回答内容很像..............


---------------------------------------------------------------------------------嗯 我觉得不错我copy一段过来 懒得放连结若有冒犯请原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13 06:57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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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犯罪行为的处罚」这件事进行观察
会发现二个部分-「成立犯罪」及「施以刑罚」(也就是刑法上犯罪论与刑罚论之分)
只有这二个部份都成就   才会得到行为人「被处以刑罚」的结果
换句话说 要获致刑罚ㄧ定要成立犯罪
但成立犯罪 却不ㄧ定会获致刑罚(积于特殊考量可能免除刑罚)

再来谈阻却跟解除
其实这二者的结果都是一样的 -----「不罚」
只是这二者出现的时点不同 所以用不一样的名词区分之

阻却事由出现在「犯罪行为的当下」
也就是当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 这个事由就同时存在
例如:甲窃取父亲的财物,这个「亲属关系」的事由,在甲偷窃时即已存在

解除事由出现在「犯罪行为成立后」
也就是行为人成立犯罪行为后(包含未遂犯也是) 这个事由才出现
例如:甲在杀人后「自首」,这个自首事由,是在甲犯罪以后才出现的

以上...先讲到这里(如再加上罪责与刑罚...问题又复杂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10-13 1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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