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602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jean790102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关于劳基法所规定的经常性给与
原本的题目是这样的:

下列何者属于劳动基准法第2条第3项所规定之经常性给与?
A 红利  B 全勤奖金  C 年终奖金  D 中秋节节金

答案是B


劳基法第2条第3项:

三、工资:谓劳工因工作而获得之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及按计时、计日
    、计月、计件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给付之奖金、津贴及其他任何名义
    之经常性给与均属之。


然后劳基法施行细则第10条:

第十条(经常性给与之定义)
  
  本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之其他任何名义之经常性给与系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给与。
  
  一、红利。
  
  二、奖金:指年终奖金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01 10:49 |
寒窗问拾得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9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个人觉得选择题考这个实在很......下面是主管机关的见解供参

发文单位: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发文字号: (87)台劳动二字第 040204 号
发文日期: 民国 87 年 09 月 14 日
资料来源: 劳动基准法暨附属法规解释令汇编(89年1月版)第 243 页
劳动基准法暨附属法规解释令汇编(90年6月版)第 265 页
劳动基准法规汇编(96年7月版)第 217 页
相关法条: 劳动基准法 第 2 条(87.05.13版)
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 第 10 条(86.06.12版)

要  旨: 全勤奖金是否属工资疑义
全文内容:劳动基准法第二条第三款工资定义,谓劳工因工作而获得之报酬,故全勤
      奖金若系以劳工出勤状况而发给,具有因工作而获得之报酬之性质,则属
      工资范畴。至平均工资之计算,同条第四款定有明文。

(其实劳委会也不敢把话说得很死,至于司法实务印象里也是倾向依实际情形认定,不会只看名称就下结论......)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01 22:45 |
jean790102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看来看去,这题的选项里,全勤奖金与其他三者不同处好像只在于法条有没有明文把它标出来而已,有标出来的就是错的 (对不起我是来乱的)

所以这题这种考法本身就很奇怪...既然法条和实务上有出入,那就应该是没有标准答案的才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02 14:20 |
wei6432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本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之其他任何名义之经常性给与系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给与。

它不是已经说了,是"左列各款以外"
也就是说它列出来的都不是经常性给与

所以答案B 并未在它列出来的里面,就是所谓的其他任何名义之给与


有努力有收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24 05:00 |
寒窗问拾得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9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补充说明:从选择题来说,B是相对的最佳答案,所以还是要选B。

  劳基法第2条第3项:「三、工资:谓劳工因工作而获得之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及按计时、计日、计月、计件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给付之奖金、津贴及其他任何名义之经常性给与均属之。」里面的「奖金」,文义上也可能包含「全勤奖金」、「绩效奖金」......等等各种XX奖金,所以在算「工资」的时候,各种名目的「奖金」要不要算在里面,常常发生争议。

  另一方面,施行细则第10条规定:「……二、奖金:指年终奖金、竞赛奖金、研究发明奖金、特殊功绩奖金、久任奖金、节约燃料物料奖金及其他非经常性奖金。」虽然尝试进一步厘清劳基法第2条第3项「奖金」的范围,但是只例示「年终奖金、竞赛奖金、研究发明奖金、特殊功绩奖金、久任奖金、节约燃料物料奖金」等,而没明白规定到「全勤奖金」、「绩效奖金」以及实务上一些奇奇怪怪的名目所发放的奖金,所以还是要回到「经常性」的判断。

  因此,平平是「奖金」,而且平平是施行细则第10条第2款所没有直接规定到的项目,全勤奖金通常会被认为是工资(请参见之前引述的实务见解);绩效奖金则否。(之所以说「通常」,是因为实务上名实不符的情况实在是很常见,这也是为什么主管机关的函示不敢把话说死的原因……)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24 22:4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024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