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于 2011-07-13 23:39 发表的 :
敝人以为,
实务所定义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根本就有问题。
所谓相当因果关系,是条件理论的修正论之一,用于限缩条件理论所产生之范围无限的因果关系。
若以现在观点,等同于「客观归责」,也就是去认定何种因果关系是可归责的(用语不是很精确,不过懂意思就好)。
「综合行为当时所存在之一切事实,为客观之事后审查,认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环境、有此行为之同一条件,均可发生同一之结果者,则该条件即为发生结果之相当条件,行为与结果即有相当之因果关系。」 试请教,以实务之定义,何种情况才会认定无相当因果关系?
再以「推人落山崖」为例,推人落山崖被大鹏鸟半空中拦截吃掉有异常吗?
综合行为当时之一切事实,有只饥肠辘辘的大鹏鸟在附近,行为人将被害人推落山崖而被大鹏鸟吃掉,再正常不过了。
或许有人会问,行为人对大鹏鸟无法预见阿!没错,同理,甲对乙之下毒亦无法预见,但实务要求「
综合行为当时之一切事实」,说白一点,就是如果当时有录影机拍到,你把录影带重播一次给我看,如果被害人仍会死,就代表有相当因果关系。
我是没看过扑师的破,但就敝人粗浅之见解,
因果关系本来就不会中断,若无甲之下毒,丙就不会在食用完后10分钟内死亡;若无乙之下毒,情况亦同。然而,这是否代表丙死亡之结果就可以归责于所有具因果关系之人?敝人当然持否定见解。
当然,大大认为这种错误是「不重要的错误」,这点是可以讨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