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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xus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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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婚前契約書有無法律效力?
有一對甲男乙女尚未結婚,但已同居且育有一子一女兩個小孩。
此兩小孩是乙女的非婚生子女,甲男也未認領兩子女。
今甲乙欲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但乙女不認為甲會是一個好爸爸,因此想立此婚前契約書,
以防範未來若有離婚的一天,可以保護自身的權益。
試問:1. 將來發生離婚訴訟時,此婚前契約書的內容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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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5-12 19:00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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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專業回答,供參考
契約約定事項應符合法律索要求事項(非違背強行法事項 非違背公序良俗 單純免除或加重一方責任)
1 此契約書第一款 已經是民法第1052條所定裁判事由 無需約定
2 此契約書第二款 可以為契約自由原則所處分(所受傷害是指心理傷害或是身體健康傷
害,依照民法損害填補原則,受有侵害要求損賠乃為當然之理)
3 此契約書第三款 可以為契約自由原則所處分
4 此契約書第四款 未成年子女權益義務之行使負擔,雖然可約定,但約定後仍不影響法院依職權選定最適合行使此權利,法院不受此拘束, 若當事人之一方認為有疑問 , 仍得以此有害於未成年子女權利最有利益之考量,訴請法院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對象
5 此契約書第五款 離婚後的贍養費相關事宜交由法院裁判決定, 如果擺不平 當然是由法院裁判, 縱然約定他方不得提起訴訟,仍得以違反法律所定之權利救濟,其約定無效,況其約定係約定放棄憲法所訂之訴訟基本權利,乃當然.自始.確定無效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1-05-13 02:18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12 23:08 |
寒窗問拾得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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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中實務見解是認為涉及離婚條件的部分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但晚近有沒有比較新的見解就不得而知了

有一個偷吃步的方法:打電話去法院公證處,說你想要拿上述條款公證......
因為公證法規定公證人不得對違法或無效事項作成公證,所以公證人對於實務上哪種契約條款會被法院認定無效或被撤銷,都非常非常的清楚......

以上,僅供參考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12 23:16 |
kiki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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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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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夫妻財產制可由1004而定..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訂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題目未題關於此項財產的婚前契約書
夫妻共同生活中的自由處分金1018-1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的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此項自由處分金,就像是家庭主婦,家庭勞務中之薪水一樣。
題意未明,視為家庭生活所需費用。另'以金錢為給付為離婚之條件,且依當事人意思無法將之分離者,契約無效。2.OK
民法最重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只要當事人雙方約定不違社會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因之無效,惟其預先拋棄權利能力(16)是否有無效之虞,需視其契約內容而定,又子女教養監護屬公益事項,應受法院裁定判決(1055-1),已維社會安定。
其餘事項,皆屬法有明定,不另之說明。(1052第二款第三款.1057)
1.契約成立,除4須由法院裁量,可當離婚判決之物證
2.有效
...以上僅屬個人意見 歡迎各位指教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13 08:17 |
lexus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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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感謝各位好心大大的解惑~~ 表情
實在是乙女身為一名母親,其能力有限且不想當單親媽媽(其人條件不佳,經濟不好、無一技之長,若走這條路會非常辛苦又難走),又不想讓子女被人恥笑沒爸爸.....
如果能以此份契約作為甲男猶生警惕之心,則乙女的保障及安全感始足當之。

嗯~所以在結婚登記前,先把婚前契約書交由法院公證,以免來日此乙女落得兩頭空(無子女在身旁照顧又無金錢,年紀又大孤苦無依)
表情  人世間的緣情糾葛...嘆~~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5-13 12:10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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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夫妻之一方如有外遇、暴力歐打情事,無過失的一方可提起離婚。
................
這一條,僅生注意效果.但若反面推論,則沒有外遇或打人事件,有其他民1052條事由,則不能提離婚?豈不嚴重!例如,不堪同居之虐待.分居不回家!

2. 受到傷害的一方,得請求有過失的一方負擔賠償金,其價額最低為一百五十萬元整。
................
這一條,如果故意打人,要不要賠?原則可以訂,但到時沒錢可賠又如何?只有債權存在!
因為第3條的70%交給乙女,乙女又沒說做家用,那甲男還用30%付家用嗎?有錢可賠償嗎?

3. 甲男婚後每個月應交出其薪資所得的百分之七十給乙女,其金額最低為二萬五仟元整。
夫付家用?家支是按能力分擔的.又限定金額為最低二萬五仟元,那若夫不實報,以二萬五仟元為基準,另外存起來,也可以的.另外,投資所得?獎金收入?要不要一併納庫?

4. 離婚後,子女的監護權及行使子女的負擔教養義務,全歸於母親一方(乙女)。
如果男打女,則男有過失,要賠錢,且離婚後子女歸母教養.
但若女打男,則還是子女歸母教養?或其他原因,母任親權人並不符合子女之利益時,法院還是可以改定(民1055,1055-1)
只要任子女親權人,但沒有要男的付扶養費?那女的不是賠了身子又要幫帶小孩?

5. 離婚後的贍養費相關事宜交由法院裁判決定。
贍養費是扶養的繼續,如果真的是女無謀生能力,男的薪資70%交由乙女的話,那離婚後,男的有過失,還要繼續養女的,若女的有過失,是否男的要續養女的?男的甘心才怪!

特立此約,不得有異議。
                              甲男:XXX
                              乙女:OOO
...................
為何不能異議?
如果除打人及外遇外,有民法1052條的離婚事由,只因為婚前訂了此約而拋棄嗎?
(外遇的定義:情感的或肉體的,或是刑法的239?也要說明白,還是因為不小心醉酒被色計,也算嗎?)
如果曱男因為一時失志沒有工作,還要不要付2萬五千元,不付又如何?吵架嗎?
關於子女的部分,更是可以異議.如果女的對子女很差不好,男的不可以請求法院改定嗎?
..........................

結論:太簡略的一張婚前契約書.要訂的週延不容易.
如真的要寫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14 2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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