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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刑法第 237 条
有配偶而重为婚姻或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刑法第 5 条
本法于凡在中华民国领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适用之: 一、内乱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妨害公务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二之公共危险罪。 五、伪造货币罪。 六、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二条之伪造有价证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条、第二百十四条、第二百十八条及第二百十六条行使第 二百十一条、第二百十三条、第二百十四条文书之伪造文书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种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九、第二百九十六条及第二百九十六条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条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海盗罪。
依上列两条文规定可知在我国领域外犯重婚罪不适用中华民国刑法。
d.行为主、客体皆外国人,且犯罪地在我国领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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