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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典权
请问各位

关于民法§913之绝卖条款,期限届至,典权人是当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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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07 00:31 |
eric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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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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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十三条(绝卖之限制)
  典权之约定期限不满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赎即作绝卖之条款。
  典权附有绝卖条款者,出典人于典期届满不以原典价回赎时,典权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权。
  绝卖条款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百五十九条(宣示登记~相对登记主义)
  因继承、强制执行、征收、法院之判决或其他非因法律行为,于登记前已取得不动产物权者,应经登记,始得处分其物权。


按913条第2项之规定,典权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权,应为依法律规定而取得(ex:继承),故于登记前业已取得所有,所为登记仅为宣示登记(759条)而非设权登记(758条)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07 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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