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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r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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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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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抛弃继承权问题
抛弃继承权者,就其所管理之遗产,于其他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开始管理
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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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9 18:37 |
h119 手机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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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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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抛弃继承权者.应无继承权.已无管理遗产上之问题.
抛弃继承权者管理遗产除非是其抛弃之遗产在抛弃人管辖之中.
抛弃人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之注意,继续管理之。
(一般正常个人对自己处理事务时应注意之管理方式.继续管理其抛弃之遗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9 19:30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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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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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之注意,继续管理之。"
可否用白话说明一下.实在看不懂到底在写甚么

民法上有规定三种过失的注意程度
-重大过失-(一般人的注意义务)
-具体轻过失-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之注意(处理自己事务的注意程度)
-抽象轻过失-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

故,白话说:必须负具体轻过失的注意义务,继续管理.否则即有过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30 1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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