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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ommerbrisen 于 2011-03-24 10:33 发表的 : 小的想法,可否把甲这个下药的动作,以法条竞合论之以过失致死。 1.下辣椒粉,透过着手理论之讨论,分析其已着手,但具备重大无知,是为不能未遂,不罚。 2.错下化学毒物,主观不该当但客观该当,且具客观可归责性,因此成立过失致死。 透过法条竞合的方式(ㄧ行为该当数罪),而论以过失致死。 -- 不过这样一套想下来,小的有个地方卡住,即是不能未遂之处,是否仍是法条竞合的"该当恕罪"所载之数罪
下面是引用 eric0606 于 2011-03-25 15:34 发表的 : 我也想到一题 ,如改成这样会如何?? 甲欲在乙的便当中加入辣椒粉辣死乙(杀人之故意),却因甲患有严重的辣椒过敏,食用后死亡, 甲如何论处??
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03-25 16:50 发表的 : 那甲知道「乙患有严重的辣椒过敏」吗?(你上面误打为甲患有严重的辣椒过敏)如不知 那结论还是一样 主、客观事实不相当
下面是引用 eric0606 于 2011-03-25 15:34 发表的 : 我也想到一题 ,如改成这样会如何??甲欲在乙的便当中加入辣椒粉辣死乙(杀人之故意),却因甲患有严重的辣椒过敏,食用后死亡,甲如何论处??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1-03-22 09:19 发表的 [刑总]不能未遂之错误: 甲欲在乙的便当中加入辣椒粉辣死乙(杀人之故意),却误放了有毒化学药剂,乙食用后死亡。 请问甲如何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