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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7条用法,函授班民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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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litomo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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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7条用法,函授班民法问题
真的不好意思,小弟是今年过年后去x光买了一整组函授四等的资料回家读但有的题目并无答案没结答,自已写不知道是对还是错,没有答案就自已写自已找答案,非是回家作业。也没有老师、同学问只能上网找找资料错误烦请帮忙补充或是提点感恩。
甲有位于内湖之透天厝一栋,于今年二月初将该屋卖给乙,几日后,甲听闻将有大财团要投资该地,兴建大型的百货公司,预计会形成一个新的商圈,又加上邻近正在兴建的捷运,故附近的房价随之水涨船高。甲见该区房价飙涨不断,因此反悔以太低价卖给乙,为避免乙嗣后强制执行该屋,乃与丙做成假买卖,并为该屋之所有权移转登记,交付该屋与丙。后丙因急需用钱,乃将该屋出卖并移转登记善意的丁,请问:
一.甲对丙和丁各得为如何主张?(只会这一题而只写这一题 >.<川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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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 llamo sky ferna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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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11-03-12 02:37 |
vn521344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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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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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答题方向没什么问题,但有几个小建议:
1.赘字太多:基本上跟答题没相关的地方可以不用写出来,例如什么因房价利润高涨,而谋求更高之利益等等,因为考试时间只有短短几分钟,不相关的词语尽量不要写出来,否则最后可能有时间不够用的情形。
2.答题较无层次感:虽然知道你要表达的意思是什么,但是句子间的流畅性还不够,很难找到最后要表达的意思。
3.最后你引的第118条,前面写第1项,但是你写出来却是第2项的内容,但依本题应该是引第1项为合适。
4.最后我po出自己的答案,提供你参考一下。
(一)甲丙间之通谋虚伪表示:
1.民法第87条规定:「表意人与相对人间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无效。但
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其无效,即为债权行为及物权行为均属无效。
2.本题中,甲丙间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将房屋买卖及交付予丙,依上开条文规定,其
买卖契约及交付契约均属无效,故丙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其房屋所有权仍属于甲。
(二)丙丁间之买卖移转行为:
1.丙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丙买卖交付该屋的行为乃无权处分。其买卖契约,不以处分
权为必要,故丙丁间之买卖契约有效。但交付行为属物权契约,丙系属无权处分,依
民法第118条第一项规定,需经原权利人甲承认始生效力。
2.依民法第87条但书规定,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然丁为
善意取得该屋,故即使甲不承认丙丁间之契约,丁仍取得该屋之所有权。
(三)结论:丁为善意取得该屋,故甲不得向丁请求返还该屋之所有权。
因题目未问到乙如何主张,故只就甲丙跟甲丁间之行为作答。
[ 此文章被vn521344在2011-04-03 22:5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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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
2011-04-03 22:45 |
皇甫珑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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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38
分享:
▲
thanks your ans,perfection,push......
yamasa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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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
2011-04-24 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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