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11-02-05 20:08 发表的 :
流抵契约的问题
如果是物权契约则有物权的对世效,这样好吗?会不会让银行债权人得到太保护的好处,
即有流抵约定,但尚未有任何违约情形时,应仅有相对效力,
首先感谢
柏桧 回覆
流抵契约,经登记,即生对世效力,应与违约无涉。
届期未清偿,为停止条件,非违约情事。
另是否会使债权人得到太多保护,这就要问立法委员的良知,为何将原本约定无效的条文
硬是改成有效,还具物权效力的保护。
(算了,别问立委的良知,问问自己能不能坚守心中的理念对抗生活)
(例如我很喜欢打电动,但是为了考试,我就要牺牲不为之)
(换言OO很喜欢真理,但是为了金钱,OO就要牺牲不为之)
最后,也有点小小的感叹,
对于民法(实体法)的适用好坏,真的很难去定夺,这真是立法形成,也涉及一国之人的法感情
但是程序法的好坏,很容易就产生区别,例如,刑诉民诉证据规定,惟此乃另一问题。
不过,很不容易得到
柏桧 的肯定答覆,哈哈,
我观察发现
柏桧 大部分都是用反问句来回覆,
哈哈,这样很容易发人省思,也是不错。
下次,考试我也用用反问句如下,
本题涉及的毒门暗器问题,关键是能让出题者爽快吗?还是想护航呢?分析如下.....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