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7247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3  >>(共 3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HYD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怪怪的因果关系! 这问题艮本成立不暸!
出题者乱搞!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0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1-22 19:24 |
创梦之神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1-01-10 23:39 发表的: 到引言文
(题目)
甲出于杀人故意在乙的饮料中下毒,待乙喝下后,对乙大笑三声并说出下毒之事实。乙死
要面子,谎称自己早已视破,并掉包成没毒的饮料。甲听信后,于是又再乙 的便当下毒,
粗心的乙吃完便当后死亡。事后证明,甲前后两次下毒各自剂 量均不足以毒死乙,只有合
在一起的量方足以致乙于死。


以上为冰咖啡之题目(以下简称 冰_0)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1-01-16 12:0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一.甲和丙出于共同杀乙之故意,由丙在乙的饮料中下毒,待乙喝下后,对乙大笑三声并说出下毒之事实。乙死
要面子,谎称自己早已视破,并掉包成没毒的饮料。甲和丙听信后,于是甲又再乙 的便当下毒,
粗心的乙吃完便当后死亡。事后证明,甲和丙前后两次下毒各自剂 量均不足以毒死乙,只有合
在一起的量方足以致乙于死。

二.甲和丙各自在乙的水和便当下毒,甲和丙前后两次下毒各自剂 量均不足以毒死乙,只有合
在一起的量方足以致乙于死

请问这两题的结果是否相同,
和冰大的题目是否有差异呢?


以上为lai0913之二题(以下各简称 lai_1, lai_2)

(一)有关Lai两题的结果,
----
赞同X19841014 于 16楼 之解答

(二)各题目之差异
----
推演过程请参各楼所述
提出归纳结果差异如下
请不吝赐教,谢谢

若都仅具杀人故意
(若均无伤害故意)
冰_0 
管见,甲二行为决意,前行为成立杀人未遂罪;后行为具累积因果关系成立杀人既遂罪
是以,甲数罪并罚之
高人云,甲仅时空密接之一行为决意, 具累积因果关系,成立杀人既遂罪

lai_1
管见,甲丙二行为决意,前行为成立杀人未遂罪之共同正犯;后行为具累积因果关系成立杀人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是以,甲丙数罪并罚之
高人云,甲丙仅时空密接之一行为决意, 具累积因果关系,成立杀人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lai_2
甲丙二行为决意,均具累积因果关系,惟反常因果历程,不具客观可归责,仅均各自成立杀人未遂罪
是以,甲丙各成立杀人未遂罪

(三)提供拙见不吝赐教谢谢


[ 此文章被创梦之神在2011-01-27 17:05重新编辑 ]


让我们
====
study together, pass together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1 楼] From:台湾威宝电信 | Posted:2011-01-27 06:33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干脆送他无重大他偏离~~直接记遂好了!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1-01-27 17:24 |
创梦之神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01-27 17:2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干脆送他无重大他偏离~~直接记遂好了!


对啊,谢谢提醒
忘记要指出这个争点
敬请不吝赐教,谢谢

修正如下

冰_0
甲仅时空密接之一行为决意,具累积因果关系,且无重大偏离因果历程,成立杀人既遂罪

lai_1
甲丙仅时空密接之一行为决意,具累积因果关系,且无重大偏离因果历程,成立杀人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让我们
====
study together, pass together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3 楼] From:台湾威宝电信 | Posted:2011-01-27 17:49 |
创梦之神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 Dragon-Q 提醒
叙述还是有些不完整
敬请不吝赐教,谢谢

修正如下


lai_1
甲丙间,有犯意联络,其前后行为乃时空密接之一行为,具累积因果关系,且无重大偏离因果历程,有行为分担,依犯罪支配理论,成立杀人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让我们
====
study together, pass together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4 楼] From:台湾威宝电信 | Posted:2011-01-27 23:37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再次改编:
甲和丙出于共同杀乙之故意,由丙在乙的饮料中下毒,待乙喝下后,甲、丙两人离去买尸袋。过几5分钟后回来,甲和丙发现竟然没事,于是甲又再乙的便当下毒, 粗心的乙吃完便当后死亡。事后证明,甲和丙前后两次下毒各自剂 量均不足以毒死乙,只有合 在一起的量方足以致乙于死。

如果题目是5小时呢?
如果题目改成隔天

其实改编的目的只有一个:密接行为如何判定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1-30 19:55 |
创梦之神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1-01-30 19:5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再次改编:
甲和丙出于共同杀乙之故意,由丙在乙的饮料中下毒,待乙喝下后,甲、丙两人离去买尸袋。过几5分钟后回来,甲和丙发现竟然没事,于是甲又再乙的便当下毒, 粗心的乙吃完便当后死亡。事后证明,甲和丙前后两次下毒各自剂 量均不足以毒死乙,只有合 在一起的量方足以致乙于死。

如果题目是5小时呢?
如果题目改成隔天

其实改编的目的只有一个:密接行为如何判定表情


好好,好问题耶,我也问过高人,怎么判断密接行为
高人云,"题目会给清楚"

(时间快到十五分了,没办法一次讲清楚)
所以,
1.隔五分钟且离开马上回来=密接,(法感,努力吹牛瞎掰虎滥想像有三行文字在此,哈哈)
2.隔五小时,隔天再回来=非密接,(同上,哈哈)

提供拙见,不吝赐教,谢谢
(下次我再去问问高人,也请其他高人回覆指教,谢谢)

ps.我另开新文,别在这里猛回了,要回密接行为请看另文,谢谢


[ 此文章被创梦之神在2011-01-31 09:32重新编辑 ]


让我们
====
study together, pass together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6 楼] From:台湾威宝电信 | Posted:2011-01-31 09:27 |

<< 上页  1   2   3  >>(共 3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307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