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42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nonono小布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问:有关刑诉第348条之问题
有关刑诉第348条衍伸出来之问题

Q:未上诉之其他部分是否上诉效力之所及?

A:
(一)下级审按数罪判决→一部上诉时:
1.上级审亦认为数罪时→不及
2.上级审认为一罪
 (1)上诉不合法→不及
 (2)无理由
      .上诉部分原判无罪(与他不无不可分)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12-22 18:10 |
寒窗问拾得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9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只能建议你去找本教科书配合考古题好好的练习一下了
个人的心得是,当你每一种状况都能举出一个例子的时候,你就真的懂了......
加油!

------------------------------------分隔线-----------------------------
好吧,以下是我的理解方法,但我想应该不会比较好懂......

1. 一罪始有上诉不可分(所以无罪或数罪的事实彼此间都无此效力)
2. 是不是一罪,由上诉审法院说了算
所以不同级法院认定的不一致的时候,表示下级法院或上诉书状的记载出错了,所以要依上级法院认定的结果, 回头看上诉的效力是否及于上诉书状所未记载的案件事实......

希望对你有帮助......看不懂的话就请把他忘掉,毕竟看书+练习考古题才是王道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12-22 21:29 |
nonono小布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看得懂你在说甚么

可是光套用这两个原理应该不会跑出那么多结论吧
我一开始也是从事件是不是有单一性去看
然后由上级机关认定为准
有这两个概念后去看我上面打的那一串甚么无理由 有理由
就是看不懂=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12-22 22:48 |
寒窗问拾得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9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如果是这样的话我想我或许知道你的症结......希望以下的说明对你有帮助

其实是要先具体的看上下级不一致的地方在哪里,先决定上级法院能不能审理上诉状未记载的事实,然后才是法院做出有无理由的判断时,可否对该部分下判决的问题(换言之,开始审理跟判决的阶段都要检验)

举例来说,
检察官起诉甲先后杀A又杀B
一审判决杀A有罪,杀B无罪
检察官对杀B部分不服,上诉(因而没有不利益变更之问题,合先叙明)
二审中发现甲其实是用一颗手榴弹杀死AB<-- 一行为,同种想像竞合,一罪
试问,上诉审法院可否针对上诉状所未记载的杀A事实进行审理?

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发现,根本还没等到有无理由的判断,上诉效力可不可分的问题就已经先出现了,因为法院还没做出有无理由的判断,就必须决定上诉的范围是否及于上诉状所未记载的部分,从而法院可以就该部分进行审理.

这时候,依上级法院(初步)的认定,本案是单一案件,有不可分的效力,所以杀A的事实一样可以审理

审理完之后,法院可能发现:
AB均死于甲的一行为<-- 上诉有理由 依其认定之事实,属于一罪,上诉不可分,均得为判决
AB的死亡都与甲的一个行为有关,但A其实是送医途中车祸死亡 <-- 有理由,但杀A部分无罪,与杀B部分无一罪之关系,所以上诉效力不及于杀A的部分
AB的死亡都与甲的一行为有关,但B其实是送医途中车祸死亡 <--无理由,但杀B部分无罪,与杀A部分无一罪之关系,所以上诉效力不及于杀A部分
A其实在丢手榴弹前,就已经被甲用毒药毒死了......
甲的手榴弹其实没有引爆,是甲的朋友另外丢一颗手榴弹把AB杀死的......
.............................以下省略各种可能的状况

这时后讨论上诉不可分的问题实益在于:法院能不能对起诉状未记载的部分下判决?
所以重要的是法院在事实调查完竣之后,各该部分依其认知是否仍维持一罪之关系(或本来认为无一罪关系的是不是反而有了一罪的关系),所以与其记忆有理由或无理由时如何如何,也许具体看法院认定的事实是怎样比较实在

如果你觉得整个体系有严重倒果为因的嫌疑,那么恭喜你!的确是有这个问题,详情可以参考林钰雄老师的书,上面对实务这套的批评写的蛮清楚的(不过印象中篇幅也不少)


至于上诉不合法的情况,很简单,因为不能发生上诉的效力,自然没有上诉不可分的问题,其实和整个问题的体系不是那么相关


以上是睡前打的,有错或有待补充的就请板上各位大大不吝更正了......@@


[ 此文章被寒窗问拾得在2010-12-23 11:22重新编辑 ]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12-22 23:4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829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