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03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nnie200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4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法緒1題~行政行為
b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行為?
A)立法院院長行使警察權
B)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2-16 11:47 |
ryback22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行政程序法三條二
機關排除(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10-12-16 19:03 |
annie200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4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機關排除的話 abc 都不是
答案只有 b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2-16 21:45 |
earth0857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你把它想成如果換成一般普通的行政機關都可以做的就是行政行為!!
審計行為為專屬審計部才能做的~這樣會比較好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2-17 00:43 |
hscc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行政程序法,其雖細分了不同的行政行為態樣,諸如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處分、行政契約、行政指導等,並賦予其法律上的定義,但亦未以正式或非正式的分類方式,定位各種行政行為。
若以行為主體做為定義基準,行政行為可簡單解釋為行政機關所為之行為。

機關排除的話 abc 都不是但是題目為
( b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行為? )
A)立法院院長行使警察權
B)審計部所為之審計行為
(C)監察院內部之人事任免
D)內政部發布行政命令
意思是除了 B 外其他皆屬行政行為。
並非,除行政機關以外,機關就無行政行為,
而係依權利分立之憲政原則:如行政 立法 司法 考試 監察
審計部係監察權之審計行為
愚見若有不妥敬請指教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2-17 12:27 |
sudehui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9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個人插花一下:
行政行為,原則上由行政機關所為之!但非行政機機(如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亦可能為行政行為!

而此題考點在於行程序第3條第3項,雖為行政行為,但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所以,小妹功力進步了,但似乎欠缺思考連貫,打通法條單獨的記憶,而以「體系解釋」為更上一層樓!

祝金榜題名!

行政程序法第3條:
第1項: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第2項: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第3項: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2-17 14:31 |
juuy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鮮花 x4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基本上,我個人覺得你的問題,可能這是一般人不會去問的事。

你的學習時間有限。但是你的問題都在基本題裡繞。這樣所浪費的時間。比你學習的時間還要長。

想想你知道了,真的就可以解決你的題目了嗎?

上面那位大大說的很對。但是他寫了一大堆,你看得懂嗎?

說實在的,你的問題很簡單。只是一個觀念的問題而已。

法條是死的。背下來就對了,不要去思考為什麼?因為你永遠思考不完。

你連最基本的法條都不懂的話。就無法去應用。但是你卻問為什麼?

說實在的,如果以老師的立場,我只會告訴你,你直接把法條記下來就好。

因為只要是行政機關就會有行政行為。但是他的題目中,有三項剛好是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所以答案不用說就是第四了。這是用排除法的原理。而不是因為什麼。

如果真的要解釋下去。上面說的人,也不一定正確。因為誰說立法院就不可以有行政行為呢?誰規定的呢?司法機關也會有行政行為呀!

所以你這樣的問法。如果是老師,沒有人會回答你的喔!因為他會覺得你這樣是自討無趣罷了。問題很多。但是選擇題,說真的,背下來就好了。不要想太多。否則你永遠想不完。因為他的答案是死的。沒有為什麼。如果你的疑問很多。建議你去考申論題會好一點。

因為你這時的心力,就要放在為什麼。而不是只有一個答案還去想為什麼的理由。

讀法條是死的東西。不要去想為什麼。每一個國家所定的都沒有相同。請問一下,今天你換個國家就說,為什麼他的跟我們不同。
這不是很奇怪的理由嗎?就因為我國要這樣定呀!你為什麼不去問他們為什麼呢?這是很基本的邏輯而已。
人總是有自己的主觀思想。而我們既然選擇了這些人去立法。他們的觀點,也就是大家的觀點。你要問為什麼?改天你自己立法時,你要如何也行呀!

記得曾在學習時,也有人問我,為什麼地球是圓的呢?我說你從哪去看的呢?他說,圖片。請問這圖從哪來的。人家拍的呀!
很奇怪的問題。如果沒有人去拍。有人知道地球是圓的嗎?你生活的環境中,你從來也不會感覺得到他就是圓的呀!
以上這個道理是告知你,已存在的事實,不用在去爭辯。那真的一點意義也沒有。你要學的是,把基本的東西先看過,然後再把問題拿出來討論。否則你的問題。真的不用解釋的喔!而是一看就知道的事。因為法律的死的呀!


[ 此文章被juuy在2010-12-28 18:03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2-28 17:55 |
ciciny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審計行為是監察權
不是行政行為
監察院職權
糾正、彈劾、糾舉、審計等

分辨是否為行政行為時
不要看機關 要看它做了什麼事
題目所問的警察權(跟立法無關)、人事任免、發布命令
都是屬於行政行為
建議你先把各院的基本職權
還有彼此間的關係先搞清楚
因為當監察院、立法院在行使基本職權時
多是在制衡行政權的時候
這些行為就不屬於行政行為

我覺得問為什麼並沒有錯
懂了原理才能知道法條為何這樣規定
老師上課也會先敎原理才進入法條吧
而不是要大家死背  因為背久了也是會忘的
題目換個問法 不懂原理的話可能就又不會了
另外題目也沒問何者非行政程序法所規定的行政行為啊
所以不能用行程法第三條來回答吧


[ 此文章被ciciny在2011-01-14 14:18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1-01-14 13:5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284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