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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民法物權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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蓮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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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請問民法物權編的問題?
B 1.以所有之意思,幾年間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A)二年 (B)五年 (C)十年 (D)二十年
B 2. 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之期間為:(A)2年 (B)5年 (C)10年 (D)20年
C 3.甲出賣A地予乙,在民法上:(A)若甲並非A地之所有人,則甲、乙之契約無效 (B)若乙未支付任何定金,則甲、乙之契
約無效 (C)若A地於移轉登記予乙前,被政府徵收,則甲為給付不能 (D)若甲己經交付A地予乙,則乙即取得所有權
D 4.甲竊取乙之古董花瓶欲據為己有,則於符合何種條件下,甲可以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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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蓮之心在2010-11-11 16:02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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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11-11 15:31 |
ryback22
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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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舊民法第768條,以所有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所有權。
註:98年新修正民法768條以及768之1,答案分別為10年或5年。(舊題目不要再作了)
3.
(A)若甲並非A地之所有人,則甲、乙之契約無效
若甲並非A地之所有人出賣A地給予乙,構成無權處分,效力未定(民法第118I參照)
惟,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故甲出賣A地之買賣契約為有效。
(D)若甲己經交付A地予乙,則乙即取得所有權
按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
不生效力。故不動產生效要件為登記,交付則是動產(民法第761條參照)。
5.
釋字107號與釋字164號
已登記之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125條之適用。
已登記之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亦無民法第125條之適用。
因此,關於民法第767條所有人物上請求權區分情形而論
1.動產:適用。
2.不動產:
(1)未登記:適用。
(2)已登記:不適用。
6.善意取得是依法律規定所取得,並非繼受他人權利,故為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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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樓]
From:台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
2010-11-12 00:06 |
蓮之心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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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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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11-12 1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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