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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g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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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释字552号,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条第二款关于重婚无效之疑点
本院释字第三六二号解释谓:「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条第二款关于重婚无效之规定,乃所以维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会秩序,就一般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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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mergyl在2010-11-07 13:39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11-07 08: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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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法988条规定,是96年5月23日修订的,而释字362号是83年所做的解释。
旧988条前规定:
结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无效:
一、不具备第九百八十二条第一项之方式者。
二、违反第九百八十三条或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者。

现在写法可用:
依『现在』民法988条第3款规定........
或依『96年5月23日修法前』民法988条第2款规定........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11-07 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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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sierfa解惑,原来规范在旧法条内,又知道另一种搜寻的方法。看来要了解来龙去派,考试才不会引错法条。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11-07 1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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