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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的题目是这样吧: 甲窃取乙之古董花瓶,拿回家后甲的朋友丙说那个是假的,丙叫甲把花瓶打破,结果甲因此打破花瓶,请问丙的刑责?
简单说明:
甲: 1.窃取花瓶=>成立刑320I 2.打破花瓶=>仍然成立刑354 3.罪数竞合=>以「不罚后行为」仅论刑320I,不另论刑354
「不罚后行为」并非构成要件的问题,而是竞合论(法条竞合中的行为复数) 的问题,其适用要件: 1.后行为可独立成罪 2.前后行为人同一 3.后行为未侵害新法益 4.行为客体同一 5.「仅专属行为人本人,对于后行为仍可成立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
丙: 成立刑354、刑29 (因为甲的刑354仍成立,只是罪数竞合时以不罚后行为而不论, 依共犯限制从属性,不会有正犯无罪教唆犯无罪的问题)
仅供参考,考申论题不是这样写
补充说明: 以上推论方式为通说(以本人所得资讯),称为「竞合解决理论」; 另有见解采「构成要件解决理论」(黄荣坚),认为后行为既未制造新的法益 侵害,根本欠缺犯罪构成要件该当性,若采此一见解,甲在刑354构成要件 不该当而不成立刑354,丙依共犯限制从属性也无罪
[ 此文章被winxyz在2010-10-28 20:32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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