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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兰容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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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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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考题解或惑
甲出资向乙购买A屋,并与丙约定,借用丙的名义,
将A屋登记在丙的名下,并明示丙不得任意处分A屋。
丙将A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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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9-30 17:03 |
NIM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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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纳兰容若 于 2010-09-30 17:03 发表的 民法总则考题解或惑: 到引言文

甲出资向乙购买A屋,并与丙约定,借用丙的名义,
A屋登记在丙的名下,并明示丙不得任意处分A屋。
丙将A屋出售给知情的丁,并办妥A屋的所有权移转
登记。请就此等事实,說明虚伪意思表示及无权处分
.......


1.依题意,甲虽然将A屋登记于丙的名下,但是与丙之约定为借用名义,
因此,依据民法s87 II  "虚伪意思表示,隐藏他项法律行为者,适用关于该项法律行为之规定。 "
由此可知,丙对于A屋并无处分权.

2.然而,丙却将A屋出售与知情的丁,依据民法s118 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所为之处分,经有权利人之承认始生效力。
其中,丙出售丁A屋之债权行为并不因丙无为无权利人而无效,但其办妥A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系属物权行为 ,需经
有权利人,即甲之承认始生效力,因此,丙与丁之间的买卖行为(债权行为)有效,但所有权登记行为(物权行为)效力未定.

3.由于,丁于事前已知悉丙为无权利人,因此,丁尚不得依据民法s801,948 主张善意取得A屋的所有权.
因此,依据s115之解释,非经甲之承认,丙所为A屋所有权移转效力未定.


以上,还请指正.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01 08:26 |
NIM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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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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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对大大指导的虚伪意思这题有些问题,是不是可以请大大再补充些说明。谢谢~~
1.请问是依据哪一个事实得出甲丙间为借用?
甲出资向乙购买A屋,"并与丙约定,借用丙的名义, "-->从这句话
将A屋登记在丙的名下

2.甲丙间约定将A屋登记于丙的名下,虚伪意思表示在哪里呢?
表面上甲把A屋登记在丙名下,但实际上与丙约定是"借用"
依据民法s87 II ,借用有效,登记A屋行为为虚伪意思 


3.登记行为是物权行为吗?
是的

4.民法s801,948 是动产善意受让,为何可以用在不动产?
对不起..搞错了是s759-1
第七百五十九条 之一   (不动产物权登记之变动效力 )     
不动产物权经登记者,推定登记权利人适法有此权利。
因信赖不动产登记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为为物权变动之登记者,其变动之效力,不因原登记物权之不实而受影响。
5.丙所为A屋所有权移转效力未定....,
所以呢?是A屋所有权人不明?还是登记结果有效无效未定?
这句话好像怪怪的?
因为所有权移转为物权行为,必须处分人具有处分权,既然丙不具处分权自属无权处分
所以需经有权利人承认始生效力


如有错误请指正,谢谢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01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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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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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提出小的看,敬请指教,
1.甲出资向乙购买A屋,"并与丙约定,借用丙的名义"
  本句应指『借名登记』而非借用;
  借名登记法律性质尚有争议;而借用在债篇分为使用借贷及消费借贷,是以有无移转所
  有权及是否需返还原物以为区别。
  小的认为本题应非借用。
3.登记行为是物权行为吗?
  小的认为登记行为与物权行为有别;但因理由过长,在此先偷懒一下。
4.丁于事前已知并非所有人,应属恶意。无适用759-1第2项之适用。

回归本题,
1.甲丙间成立借名登记之无名契约,约定使乙将A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于丙:
(1)借名登记为实务上承认之无名契约,契约需以当事人间合意成立。而A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于丙亦属合意内容,故甲丙间无通谋虚伪意思之适用。
(2)借名登记通常多为脱法行为之目的,故有无无效之事由,应个案审查。
      本题中依题意并无不法事由。
2.丙未得甲之同意而为A屋之处分应为无权处分。

3.有关A屋所有权归属问题并不在题目中,故于此亦不予讨论~~

以上敬请指导~~~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10-01 14:24 |
纳兰容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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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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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NIMBY Sierfa 大大的回答

小弟 己找到最高法院的判决参考
此题似乎无虚伪意思表示的适用..

借名登记契约下,出名登记名义人未得借名人同意
所为之处分借名财产之效力问题?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号判决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01 1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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