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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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是真,因为你们的确是说啦,不因你的想法是认为他很危险,因为神经病一词有贬低人格尊严的意味,就连精神科医师也只会用精神障碍或精神异常,何以你说的就不成立公然侮辱
伤害罪,也是成立,同样伤害事实已成,他抓你主管的头造成伤害结果,客观事实形成,主观犯意也具备,没有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难情形或其他法律可以主张,该伤害罪名成立
另依对方情形所提伤害罪,同样也是成立,不因犯罪后未在警询笔录而主张其犯罪事实不存,其乃系误解,仅需要求补为纪录,至于所提怀疑是否为真,乃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上证明之部分,
依楼主所提,浅见认为,你门应可主张强制罪(或妨害自由罪 择一告诉), 伤害罪 ,至于客观情状依楼主描述拍打引擎盖,有达到心生畏惧程度吗(这各会依法官自由心证来审是程度是否已达,每个人认定也会不同)?这是刑法305条恐吓危害安全罪,楼主所云之恐吓罪,应为此条文, 最后 因为这是一各争执行为造成,能造成几各罪名,我想仍依检察官所认定为主,您可以询问检察官详细情形
刑事诉讼程序,仅系国家确认刑罚之有无,不介入民事权利之诉争,因此,具有之公益性色彩较为浓厚,因刑罚一词让人感到畏惧,所以更须谨慎实行 而设有检察制度,由检察官代表国家进行犯罪诉追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依刑事诉讼法487 因犯罪而受损害之人,于刑事诉讼程序得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对于被告及依民法负赔偿责任之人,请求回复其损害, 刑事犯罪通常带来有民法权利受损,固犯罪被害人得请求诉追刑事后依刑事诉讼法附带民事赔偿,就一各程序时现刑法与民法权利,或仅请求刑事追诉 或仅自行民事起诉,盖因民事权利得为私人处分标的,得决定是否主张,盖因私法自治 民事诉讼程序,是私人间请求法院就权利纷争事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定讼争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0-07-28 12:4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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