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鈴木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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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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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有關法院判決回復所有權後又再脫產的問題

甲與乙(二人為連襟)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甲原所有之不動產買賣過戶給乙,經法院判決回復所有權為甲,並經地政事務所回復登記{不動產謄本上登載事項為發生日期:99年7月6日,登記原因:判決回復所有權},乙後偕同丙(原為甲之夫妻,後因甲之債務問題被訴而離婚)於當日即99年7月6日向債權人表欲代償要求債權人不要強制執行不動產,但無法聯繫上甲出面處理需再予寬緩幾天,孰料期間卻於99年7月不知道是誰去地政機關申請補發所有權狀,99年7月12日與專業代書丁成立買賣契約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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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祈求一帆風順,萬事如意,
我只祈求當每個問題發生時,
都有繼續面對問題的勇氣與毅力,支撐下去。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10-07-26 2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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