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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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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民法 - 善意受让
关于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一个是无处分权之人,一个是无代理权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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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7-20 19:35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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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无权代理的善意第三人不能适用善意受让(801,948)呢?

代理是代本人为"意思表示"而将其法律效果归属于本人(外部关系)
而动产处分之要件有二:
1.让与之意思表示
2.交付
既然代理的范围只有意思表示,那么有关物权移转后所生的善意受让问题如何发生?
换言之,因交付并不在代理的范围内(系在其基础法律关系(内部关系),如委任)
也就不会有移转动产的情形发生...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20 20:42 |
辛苦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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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不是已经变成了无权处分

如果无权代理能做到交付的动作
那应该就是从无权代理变成无权处分才对
也就是保护也会从代理的程度提升到处分.
这样对吧...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22 15:24 |
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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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多加了解,再次请教大大:

1.  801和948的适用及成立要件为何?

2.  801是善意取得,948是善意受让,用的时侯两者总是一起用,
   那这两个之间有何区别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7-29 22:17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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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是取得所有权
948是保护该占有

但801的要件中必须先该当948才能成立。
所以用善意取得所有权的时候原则上都是一起。

另外补充无权代理跟无权处分的区别在,无权代理指的是显名,表明自己是契约当事人,或者表明自己是代理人,可是无权处分则不然,他是表明她自己有移转该物权利也就是跟对方说我有处分该物的权利。


至于为何无权处分可以善意受让,无权代理则没有,是因为当你跟无权代理人为法律行为后你最希望的是该法律行为为有效,所以法律最多也就保护到这就够了,所以如果那个无权代理人跟你做的是负担行为,例如是买卖契约,那么法律规定最多也就是让那个买卖契约有效,像在表现代理(169)的情形。换句话说,就算他是有权代理你跟他法律行为也是有效,既然如此法律给你的保护当然不能超过这个范围。从而纵使处分行为的让与合意(物权契约)上,在无权代理的情形最多也是让该让与合意有效。不过由于动产物权契约的效力要件还有"交付"(761),所以由于761不能被满足,该处分行为仍不生效力。

而在不动产物权行为则尚有登记作为要件(759-1),所以也不会生效。

因此如果你是符合公示跟公信原则,也就是说你是信赖登记,而且对方也属于表现代理,那么在这种类型的无权代理仍可能发生移转所有权有效的情形,只是要区分为移转所得或是原始取得而已。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30 19:44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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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01和948的适用及成立要件为何?

其适用须检验要件,其要件有(参王泽鉴物权581~598)
A.须有移转动产所有权合意(即1.当事间有让与合意2.当事人间必须有交易行为,因为此制度系在保护交易安全3.无权处分不以有原因行为存在为必要)
B.须让与人无移转动产之权利(1.无所有权2.所有权受限3.欠缺处分权4.代理(意指本人无处分权,由代理人代为处分之情形))
C.须受让动产的占有(即七六一各项)
D.受让人为善意(何谓善意有四种见解,请自行参阅)
E.须非法律另有规定(例如949即为例外)


2. 801是善意取得,948是善意受让,用的时侯两者总是一起用,那这两个之间有何区别呢?

801条规定:动产之受让人占有动产,而受关于占有规定之保护者,纵让与人无移转所
有权之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条文中所谓:而受关于占有规定之保护者,系指948条之规定而言,是故801及886皆须搭配948条才能发挥其法律效果...二者不须区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30 2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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