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962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zoo379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適用何種法律?
想請問各位法律高手,未經同意使用他人電腦帳號密碼,而竊取他人線上遊戲之虛擬寶物,是否適用刑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0-07-10 17:47 |
shl65102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閣下所云
敝人覺得很有疑問
玩遊戲本就會有當然如此設計
以此為由 探討遊戲角色因玩家在遊戲內所做攻擊因而使角色經驗值下降
個人以為這是過度延伸擴張法律所保護之法益 顯係誤解
當然僅止於本人對本件事看法 不代表真正如此
遊戲內容規則皆係玩家同意
今欲以此為由探討法律 有點怪異 照此理由
連怪都不可以攻擊玩家角色 不然會照成玩家角色死亡經驗值下降
您需好好自己研究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10 22:19 |
Love_song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版主
級別: 版主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版區: 國考&法律
推文 x235 鮮花 x6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總覺得遊戲玩過了頭
就已經不是法律不法律的問題了.. 表情


我PO的資料,只是義務分享。
除了檔案沒辦法下載以外,其他問題不要寫訊息來問我。


我 真 的 很 討 厭 求 檔 文。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10-07-11 17:06 |
zoo379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想請問各位法律高手,未經同意使用他人電腦帳號密碼,而竊取他人線上遊戲之虛擬寶物,是否適用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因實務有案列出現。另外我想求助的是當線上遊戲人物遭人砍殺而損失其虛擬寶物或是虛擬人物升級之經驗值,可是用何種法律?民法?刑法?或其他....法律?有哪位大大可以幫忙解答一下。感激不敬^.^


第一:遊戲本身設計固然有其一定規則,玩家遵循是必然,然而虛擬人物與虛擬怪物之間之打殺是遊戲本身設計,而虛擬人物與虛擬人物間的砍殺是否有違遊戲本身之設計,乃須看遊戲本身之規則而定。
第二:<過度延伸擴張法律所保護之法益>?虛擬之物依其實務所判之案列得知,已非大大所謂過度延伸擴張法律所保護之法益。虛擬物品在現今各款網路遊戲的發達下,其虛擬物品已可換取相當等價值之金錢動輒數千、數萬,故非以虛擬物品看待爾爾。
第三:依其民法可知損壞物品是需賠償,如能恢復原狀即可,但無法恢復時就其賠償金錢。然虛擬人物、虛擬物品均是利用其時間、金錢(遊戲點數卡)等所堆砌而成,遭受<無故>之虛擬人物砍殺,造成損失虛擬物品、虛擬人物經驗值,其損失要向何人求償?
第四:遊戲固然是遊戲,但現今以遊戲維生之人大有人在,如這些人的虛擬人物均遭受無故虛擬人物砍殺其損失不就自行吸收,真的無其法律可依循求償?那是否可以直接向其遊戲公司求償呢?
第五:感謝各位大大的回應。希望有更多法律專長之人,可以給小弟一個叫正常的解答。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0-07-13 15:51 |
shl65102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閣下所云
1 遊戲亦為程式碼所生 ,設計方向功能亦為可定,故我認定玩家間可以互相PK
亦屬正常,無論是故意或過失是對方玩家腳色死亡 皆包含
2.遊戲中之寶物 是因後來網路發展成可以買賣, 這可以買賣之契約關係 屬私法自治 ,合法
但是否得以法律論處(刑法或民法),以目前現況 ,淺見認為好像沒有,若真要去探究,或許民法
侵權行為可以討論,但以民法的權利中無體財產中 ,似乎又與遊戲中不符,b如何展現,淺學不
知亦不懂,請賜教,
3 您都已經所謂遊戲,遊戲目的在於娛樂,立法目的在保護值得保護法益,如果玩家之角色被玩家
間互相在遊戲中攻擊,你要警察直接逕行逮捕嗎,造成損失,你要玩家賠你,這各跟我的認知,
  實在存有太大差距另外刑法最後一章之情形,應無適用之餘地,在依您所提,遊戲中以時間甚至
是花錢買月卡所練成之角色受攻擊掉等,這是您自願做投資,其他人無責任因您此種說法要負
責,如依此論,股票族一有人發表義務而真實言論而受累跌價,股民哪各不花時間投資做功課,
他們可否因為有人發表言論主張侵權而求損害賠償,您要依民法何種法條
訴請返還,是遊戲者或遊戲管理者,故意或過失,或與有過失,該負輕過失 重大過失 抽象過失
意或衡平責任,您亦欲使用哪一部法,對玩家或管理者主張,您說寶物有上千或萬元計數,淺學
請教大大您一各問題,您的長輩有認知到這一點嗎?若有,若有,在請教您,他的價值認定是否和
您一樣,淺學簡單説您或許認為價高,而我認為無價,若立法者認為有價應於保護,我想很快就
會有一部遊戲保護法,只是您認為有次必要嗎?請您賜教
4 您若要向遊戲公司求償,您要求償標的物為何?恢復原狀 亦或金錢賠償, 民法上賠償方式已恢
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想問您,你要以遊戲公司未盡管理者責任訴以債務不履行嗎
您的具體理由是遊戲公司程式設計不當致其財產受損,你若要以刑事法規論以毀損罪不作為犯
亦或民法債務不履行,請您指教您寶貴意見,淺學對您的論點相當欣賞 表情
5.再依刑法謙抑性原則,遊戲本就為娛樂性質,帶有刑罰色彩之普通法或特別法應不於涉入為妥,否則恐有以刑逼民可能,另民事法部分,淺學所學甚少,不能與有特別見解之樓大相論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0-07-26 13:55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14 00:57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要視其是用如何方式來獲得密碼,以目前一般的模式多用木馬程式來盜取密碼,则有成立刑法360的可能。


2.這個問題要看各遊戲的條款而定,如果遊戲條款跟各玩家已經約定不准PK,那麼遵守條款的玩家應有權利跟遊戲公司求償(請求權基礎為契約請求權),反之,遊戲條款未作約定,或者遊戲設計已經含有PK打鬥的設計與功能,那麼原則上並無權利向遊戲公司或其他玩家求償。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14 01:32 |
zoo379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shl651029 閣下之論點,深感同意。
發表此篇文章,是鑒於網路遊戲盛行的時代,是否需要向大大所提修一部(遊戲保護法),這並非像我們這種市井小民之責,更何況立委諸公們,應該還未發現這區塊的票倉吧!
也許是虛擬遊戲吧!所以沒有人重視。不像買賣物品遇到不合理之情事時,可訴諸消保官,以求公道。
如果沒有記錯韓國好像就有為虛擬遊戲設立一部法律來保護虛擬世界的一切......!
假如台灣的立委諸公能替網路虛擬遊戲來立一部法律,熱於此道之人當然會舉雙手贊成,因為一款虛擬遊戲線上人數會有多少人立委們知道嗎?。
反觀,可能嗎?應該不敷成本效益吧!更何況虛擬遊戲是屬於弱勢一族吧!沒人會理會的...
但是,以長久觀點而言,類似問題勢必會更為增加吧!l問題增加應該也無濟於事.....因為沒有人會重視的。
感謝各位大大的回答,小弟深感受教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0-07-26 14:5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256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