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ii810638 于 2010-07-02 01:02 发表的 :
版大,我的意思是固定内容分享(顺便练文笔),然后哪里有疑问就提出讨论(当然不一定有疑问)。
如果能有4~5位以上参与的话(就像版上各位大大常在讨论刑法),就会很有效果了。
当然不限形式,要用实例考题举例解答也好,或心得分享也好.....
但是至少包含一个争点或论点....
行政法方面我知道有两个部落格格主行政法很强(都有在为人解答问题),如果互相讨论不出个结果可以去请教他们。
拿其中一位格主帮网友解答的问题来给各位参考:
『诉愿前置原则』与『诉愿先行程序』 行政法选择题解析-下列何者是诉愿之先行程序?
A~大学生对于学校之退学处分所提出之诉愿
B~对于税捐机关所为课税处分所提出之復查
C~公务员对于违法人事处分所提出之復审
D~会计师法之会计师惩戒复审
本题的重点在于了解考生是否『诉愿前置原则』与『诉愿先行程序』:
诉愿法第1条之规定:「人民对于中央或地方机关之行政处分,认为违法或不当,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诉愿。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此条分为两个部分,前半段:『人民对于中央或地方机关之行政处分,认为违法或不当,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诉愿』。系指『诉愿前置原则』,意即须经诉愿程序始得提起行政诉讼,简言之即「无诉愿即无行政诉讼」。
而该条后段「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系因在我国法制实务上有各种情形,有不得提起诉愿者:
1、直接向普通法院寻求救济:例如社会秩序维护法、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国家赔偿法等案件。
2、有不依诉愿法提起诉愿,而依其他法律提起「视同诉愿」的程序:例如会计师、建筑师、技师、医师惩戒事件、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三条等。
3、有任由当事人选择迳提诉愿或选择先行程序:例如教师法第三十三条关于教师之申诉事件。
4、有允许人民不需提起诉愿,得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例如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的确认之诉及第八条的给付之诉。
5、诉愿先行程序:即有规定提起诉愿前必须先完成一定的程序,例如海关缉私条例第四十七条之声明异议、专利法中的再审查等。
故依据上述之概念分析题目如下:
一、大学生对于学校之退学处分所提出之诉愿:学生遭受学校退学处分,不论公私立学校,皆可提起诉愿,因为大法官解释,如果是影响学生身份之重大处分(例如:退学处分)可提起诉愿、行政诉讼,以维护学生之受教权,故须经诉愿程序,即『诉愿前置原则』。
二、对于税捐机关所为课税处分所提出之復查:对税法课税处分不服时,应先申请复查,不服复查结果再提诉愿,故为『诉愿先行程序』
三、公务员对于违法人事处分所提出之復审:复审是给公务人员使用的救济途径,依公务人员保障法第25条:公务人员对于服务机关或人事主管机关所为之行政处分,认为违法或显然不当,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复审,即『诉愿前置原则』。
四、会计师法之会计师惩戒复审:依大法官释字第295号之意旨谓:「财政部会计师惩戒覆审委员会依会计师法对会计师所为惩戒处分之覆审决议,实质上相当于最终之诉愿决定,被惩戒人如因该项决议违法,认为损害其权利者,应许其迳行提起行政诉讼。」,即『诉愿前置原则』。
小结:在诉愿法未修正前,『诉愿先行程序』大多要求受行政处分之人在提起诉愿前,需先向原处分机关「声明异议」、「异议」、「复查」、「审议」等,希望由原处分机关先行审查,如有瑕疵较快更正,除保护当事人权益外,更能减轻上级机关及行政法院之负担。
但在新诉愿法于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后,诉愿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提起诉愿系向原处分机关提起,原行政处分机关对于诉愿案应先行重新审查原处分是否合法妥当,其认诉愿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销或变更原行政处分,并陈报诉愿管辖机关;如原行政处分机关不依诉愿人之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行政处分者,应尽速附具答辩书,并将必要之关系文件,送于诉愿管辖机关。也就是说,新诉愿法已命原处分机关先行审查原处分之合法性与合目的性。
虽然诉愿先行程序有拖延人民寻求救济时间之嫌,不过诉愿先行程序并非全无积极意义,尤其在考量现代化国家有大量具专业性、科技性的行政事件(专利审查事件即为适例),如果诉愿先行程序能专业而有效的先行审查,即应具有正当性,在功能上甚至可取代诉愿程序。
补充:诉愿先行程序,即要先行程序才可以在提出诉愿,比较常考的选择有以下六项
1、海关缉私条例的47条:申请复查
2、专利法的不服专利审订:再审查
3、集游法的不服集会游行申请:申复
4、兵役法的40条规定:复核
5、税捐法的课税处分:申请复查
6、商标法第40条商标评定:再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