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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绪]有国考地政题目想请教,请各路地政高手帮我解惑,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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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干腰果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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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绪]有国考地政题目想请教,请各路地政高手帮我解惑,感激不尽!!
小妹最近看了一份今年的地政考题,有一题小妹不会,遇到这类题目我总是容易错,想请教哪位地政大大可以帮我解惑,谢谢!! 题目如下:
甲、乙、丙、丁、戊共有土地一笔,应有部分各五分之一,请问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A.甲出卖其应有部分予乙时,丙、丁、戊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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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7-01 00:16 |
TEN049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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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出卖其应有部分予乙时,丙、丁、戊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优先购买权 , 立法目的在于减少共有人数
查
「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第四项规定共有人出卖其应有部分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价格共同或单独优先承购,其立法意旨无非为第三人买受共有人之应有部分时,承认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承购权,以限制共有人人数增加,简化共有关系。若共有人间 互为买卖应有部分时,即无上开规定适用之余地。」
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九四号判例
「共有人间互为买卖应有部分时,无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第四项规定适用之余地。」
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三号裁判在案
"A"为正确
B.甲将其应有部分与共有人以外之第三人交换时,乙、丙、丁、戊无优先承受权。
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第四项规定
共有人出卖其应有部分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价格共同或单独优先"承购"
只有"承购"并无"承受"
"B"为正确
ps:我觉得这题出的很烂
C.甲、乙、丙三人同意,丁、戊不同意,甲、乙、丙仍得出卖全部之共有土地。
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
共有土地或建筑改良物,其处分.变更或设定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应以共有人过半数(二分之一)及其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二分之一)之同意行之.
但其应有部分合计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数不予计算
甲、乙、丙、丁、戊共有土地一笔,应有部分各五分之一
甲、乙、丙三人,人数占五分之三,应有部份也占五分之三
"C"为正确
D.甲、乙、丙三人同意,丁、戊不同意,甲、乙、丙仍得将全部共有土地设定抵押权。
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
共有土地或建筑改良物,其处分.变更或设定"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应以共有人过半数及其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并无抵押权
"D"为错误
ps:甲、乙、丙、丁、戊可将其"应有部份"单独设立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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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7-01 19:17 |
ii810638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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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转考地政
有要加线上好友一起讨论吗?
MSN:
gototaiwan2003@hotmail.com
加时请注明是国考朋友
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学习严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给所有网友:沉默不语是双输,踊跃发表是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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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10-11 05:56 |
MyChat 数位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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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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