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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M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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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時事問題
想請教下列的問題: (時事問題的假設)
1.甲為員警,某日下班後到友人A經營之公司打麻將,正好A之仇人B派殺手乙狙擊A,
甲見狀並未挺身而出拯救A,卻任由殺手乙將A殺害,請問甲之罪責?

2.乙今年17歲,在民國98年某月某日犯下餐廳老闆謀殺案,隔年,又犯下一起殺人案,請問乙如何論罪?

3.C對D住家縱火,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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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13 18:05 |
NIM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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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第3題的乙應改成D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13 1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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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之行為,並不構成廢弛職務致釀成災害罪,也不構成罪。

其因來自人力之侵害乃屬於現在當下與即時急迫之狀況,並甲並未可知其侵害是否為概括故意或是直接故意,故採取緊急避難尚屬可為。

所謂弛廢職務,指公務員未盡其職責因盡之責任,屬純粹不作為犯。表示釀成之災害與甲之不作為有必然因果關係。但殺手乙之行為並非某甲一人引起,其結果也非因某甲作為而可絕對避免A知死亡。故無相當因果關係。

2.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少年甲基ˊ於數個獨立犯意侵害數個法益,應以數罪併罰之。但此時管轄權應優先為檢附卷宗先移送少年法院處理追訴。

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少年刑事案件,少年法院就犯罪事實之一部移送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檢察官應就全部犯罪事實加以偵查。
但若甲已滿20,則送該管檢察署或法院追訴。

若是送少年院,可能是緩起訴,保安處分。若少年法庭酌其情節重大,也可能送往刑事庭處理

3.刑之加減,應在競合與吸收後視其刑度裁量。
C之行為,構成173之放火燒毀線供人居住住宅罪,侵害乃是屬於社會法益,儘管構成過失或普通殺人罪,侵害屋內客體之法益,但此為一行為數結果之想像競合,故從173論處即可(無期徒刑與死刑選一種)。

其竊盜罪行則以數罪併罰,並依刑法51條吸收之

最後再斟酌其減輕責任,此為得減輕,而非應減輕,端看法官衡量與心證。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13 22:16 |
a454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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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一點,忘了講

儘管送往少年法院,但其判罪之刑若是少年事件處理法未有規定,依然是依刑法論處。
只是裁判時乃為少年法院,部份規矩會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及細則審理,(偵查不公開,不得羈押等等)。

觸犯的罪名依然是刑法271之普通殺人罪,但判決部份之刑責加減,則是以少年事件處理法為準。

反之,若滿20送往普通法院或地檢署,檢察官收下後,依然以刑法上訴,法官在援以少年事件處理法判決之。

這點就跟軍人犯法時一樣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14 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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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NIMBY 於 2010-06-13 18:05 發表的 刑法時事問題: 到引言文
1.甲是否應為不作為犯? 是否應該論以130的廢弛職務致釀成災害罪? 下班後還應負職務上作為嗎?

2.應該論以兩個殺人罪,但因年齡未滿18歲為"有限責任能力人"?得減輕

3.80歲以上應該也得減輕 (刑法18) + 173放火燒毀線供人居住住宅罪+271兩個殺人罪+320竊盜罪?
竊盜最應該不適用"不罰後行為" (因為侵犯的法益不同)
 
.......


1上班不作為犯;下班無罪
2其中科刑限制:犯兩罪皆未滿18兩罪減輕後以制執行刑,且刑度上看刑法63條!
3173;276(題意沒有殺人犯意);竊盜好像沒有示明意圖(不入罪),至於雙重評價之禁止
 從一種處斷173,至於科刑範圍2~無期徒刑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14 17: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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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歲以上應該不能科以無期徒刑了吧~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14 1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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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上班時間,應該如何論罪?
是"什麼的不作為犯"?還是罪名就叫"不作為犯"? 對不作為犯的罪名還是霧煞煞的
還請您指導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14 1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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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NIMBY 於 2010-06-14 18:1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3.80歲以上應該不能科以無期徒刑了吧~ 表情

是的,但是在日本還是有特例,不過是未滿18歲強姦婦女並連同小孩一起殺害,加上藐視司法,所以判死刑定讞。
(被告的人權律師就有21個,告訴方只有檢察官跟被害家屬一人)

如果真的藐視司法且惡行重大,以台灣而言,我想還是能做出特別判例。
不過本題不需提及此判例,以刑法63而言應該是無期徒刑減刑為20~15年。

警察法規中曾經有一題考古題為

警察下班後未繳回槍械,巧遇歹徒襲擊而開槍制伏之,此行為則非依法令之行為,而是屬於正當防衛。應該是指這類行為。

不作為犯學理上僅分純正與不純正兩種

純正是指違反命令規範,即應為而不為者是,只有消極不作為
不純正則是消極/積極不作為,皆可能觸法。

至於竊盜只要破壞對方持有而納入自己實力支配下即可成罪,縱火就是有知與欲的形容詞,成立173,有無殺人犯意,甚至縱火之物是否為自己所有,法無規定,故不論。

C雖年逾80,客觀上總也該知道竊盜兩個字是指啥吧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14 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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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的解答,但個人尚有一小小的疑惑:
  Ex:刑法271和刑法15,有時會有一起搭配合稱為"普通殺人的不純正不作為犯"
但是如果是上述的題目中,公務員應作為之義務未作為,學理上是稱"純正不作為"
(沒錯吧!),如果他是130廢弛職務了那還要將兩者混搭,稱作"廢弛職務純正不作為"
嗎?這樣變成負負得正! 外行人像我來看,都不對,是不是應該像類似這種情形時,
僅在解題過程中,提及此種情形為學理上的"純正不作為"即可,而不必真的在下結論時,說:這是 "刑法XXX條的純正不作為? "

希望上述描述您看得懂我的問題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15 1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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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觸犯明文法條,列出觸犯法條之名即可,基本上刑法並未明言哪一條稱作什麼

若以廢弛職務罪而言,僅是刑法130之替代名詞,如果大家都講法條名很ˋ容易就搞混。

像是,173條我在小六法裡看到是[ 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但在北大某刑法老師的講解中,都是以放火/失火毀損罪替代。

不作為犯是屬於純粹學理上的說法,你可以用不作為犯的觀點去主張,或者解釋你認為觸犯130條的理由。

通常這類名詞只會出現在判例書內的解釋,或是於述論時使用

法條上通常都是 看但書。比如本條有預備犯罰之,未遂犯罰之,就可以說是
殺人未遂,殺人既遂,縱火預備犯,顛覆國家之預備犯。

至於作為不作為就不用加進去了。畢竟法條並沒有明文規定不作為成罪,只是依據經驗法則與判例還有解釋認為此罪該當而乙。

文字解釋就像我上面那樣寫就行了,你也可以寫成一個開頭慢慢敘述。寫法沒有規則,通常10個人寫10個人都不會一樣。只要關鍵字有到就可以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15 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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