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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4545111 于 2010-06-13 13:44 发表的: 5.刑法上之背信罪为一般的违背任务之犯罪,赌博之行为本身便以违法,纵有以契约或任务方式使失履行,法律上皆违反赌博罪而不被成立。故不考虑背信。6.义愤之情状,乃为他人所实施之不义行为,在客观上足以引起公愤,猝然遇合而怒起伤之或杀之,但需视其个案而定。通奸罪本身便是个道德立法的法条,本身便是极具争议,如要进一步探讨道德层面的话,那某甲身为刑警,是否要比一般人负有较高之忍受义务?就算引援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328号以义愤杀人定之,但本身丙未受到任何伤害,义愤伤人亦无处罚未遂,更无处罚过失,自不可以义愤杀人论。
下面是引用 a4545111 于 2010-06-13 23:00 发表的: 5.应该是以诈欺取财罪之共犯论处6.夫与妻负有义务,在客观上若当场因其不义之举足以引起愤慨而杀之或伤之,自然能以义愤杀人/伤人论。但甲对乙妻并无杀害之意,故构成过失致死罪。依28上之2328,反面推论也可扩及至相奸人,不然您的义愤杀人未遂又该如何成罪?但丙男罪责,杀人未遂罪或是义愤杀人未遂罪都能解,主要是看检察官衡量情状而定,并不是因通奸情状便能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