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MBY
|
分享:
▲
▼
想再深入请教后续的被诈欺和被胁迫后,表意人依民法s93之规定,得于发现被诈欺后 或胁迫终止后1年内撤销其意思表示,经过10年,不得撤销 民法s92中有规定撤销被诈欺所为之意思表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是因为善意第三人,在动产方面受s801和s948之保护;在不动产方面,则受到s759之保护,对吧! (1)那表意人所受之损失,是不是应该得依民法s184 侵权行为向为诈欺之人 请求损害赔偿,或者亦可依民法179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其所受之利益?(表意人可以同时主张s184 或s179 呢?或者仅得选择其中之一?)
(2)另外,被诈欺或者被胁迫,表意人一定要以意思表示向为诈欺或为胁迫者为撤销?才可以使法律行为自始无效?还是表意人可以不理睬,虚伪忽咙相对人..,即表意人虽表面上答应或签了契约但事后发现被诈欺或胁迫中止后,但表意人不履行也没有向对方表示撤销,ex;逼人签下本票...这样可以吗? 谢谢回答~~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 |
|
|
|
|
x1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3 07:04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