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278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一片蓝丽丽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47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98司四刑法-紧急避难
这是98司四刑法的题目。

甲在某公司担任出纳工作,由于积欠地下钱庄债务,遭到暴力催讨,颇有生命上的威胁,
于是将经手的五百万元挪做偿债之用。事隔不久,东窗事发,甲主张紧急避难,问是否有理?
想法:
甲成立336第2项业务侵占。比较有问题的是主张紧急避难的部份,
第24条第1项:「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2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7 23:50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q8791042: ^^他是在探讨紧急避难的"时间点

时间点:是因为这"颇有生命上的威胁"吗?

2.甲成立的罪多写了一条背信。

这条应该和业务侵占罪,予以法条竞合了吧?

3.是否有理由,
让我想到,强盗和恐吓取财之区别,
对于能不能抗拒,,好像有提到个人的忍耐程度,
通说是依一般人,但好像有一说,是认为要看个人本身
所以如果赞成有理由的话
可以依此说(好像是主观或拆衷说),认为颇有生命上的威胁
而主张紧急避难或过当

当然考试上问是否有理,建议依理论去验证您的说法表情
对了您有没有高点99年司法特考一试的刑法解答呢?
因为学X的我看到"花猫猫"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5-28 09:01 |
一片蓝丽丽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47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所以应该按时间点分两部分探讨啰!?
第一部分:若讨债集团直接上门要求甲:「现在不还钱你就完蛋了!」
因为当下的时间点无法做其他处理,所以直接把经手的五百万给讨债集团,这样可以主张紧急避难。
第二部分:若讨债集团上门跟甲说:「今天之内不还钱你就完蛋了!」
因为当下有机会做其他处理(例如报警),所以无法主张紧急避难。
那答题的时候是像这样自己举例分两部分回答麻?

高点解答我是去他网站看得耶@@他最新好像公布到98年司特~
99年我不知道说~@@拍谢拉~没帮上忙@@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8 11:40 |
cash821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攻击性紧急避难必须是讲求『最小侵害性』,虽然是被讨债,但是本身暴力讨债行为是违法的,可要求警察协助保护,但是却选择侵害公司的财产法益,欠缺紧急避难之要件最小侵害性,有失比例原则,故不得主张。

PS.这题我去年考过=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5-28 13:03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摊开吧!!
避难情状上:不符合现在急迫性
避难行为上:非出于必要性(甲可以报警阿)
避难意思上:有
而且甲是欠债没错,而不因此就有忍受被恐吓的义务吧 表情
-->甲可能没有看过叶问 表情 (我要打十个)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8 14:22 |
一片蓝丽丽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47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那如果是像我写的第一种情况咧??
讨债集团拿着刀抵着甲脖子叫他钱拿出来,甲好像也只有把现有的公款五百万交出去才能免于生命危难,
毕竟讨债集团在旁边有哪可能打电话报警呢?(除非他是叶问或钢铁人XD)
这样应该就可成立刑法24条第1项但书了吧!?


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8 16:17 |
cash821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印象更深刻的是98年第一题,为啥深刻?因为我发现这题我写很久,写快两页,发现刚写完抬头看一下,前面的视野就看到至少有三人趴下去睡觉了-.-

我记得题目是
某A晾在外面的衣服被风吹落,B正好经过,把衣服捡起正要往A家归还时,A正好看到以为是偷衣服的人,于是冲出打算扭送警局,B极力解释下,A不愿接受并不断往警局送,B情急之下,咬了A一口,拔腿就跑,跑了200公尺(应该是200吧@@)
被A追上并扑倒在地抱住B的脚,B则不断的用脚踹A。 试问 A、B何罪?

检讨一下,我想听看看冰大和Q大等之高手说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5-28 17:50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喔~~这题A我用误想防卫学说挑一个
至于B用正当防卫,面对现在不法之侵害出防防卫他人之"权利"~~
--->就这样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8 19:58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敝人以为,本题很明白的在考正当防卫,可分两部分作答:
第一部分探讨A之误想防卫,把各家学说搬出来秀一下,选一个做结论;
第二部分承第一部分,由于误想防卫不能阻却违法,故B得对A之行为主张正当防卫。
(两部分比例分配大概是4比1吧)


表情简言之,不才见解同q大。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8 20:44 |
cash821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刚刚出去外面到现在才回来,没能及时回复抱歉啦

Q大说,即使跑在远距离,都能主张正当防卫
可是我有问题,正当防卫之前题不是应该以『现在不法之侵害』为前提吗?
以本题为例,就算B真要偷衣服,200公尺的时间和差距已经过了现在不法之侵害早已过去不是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5-28 23:40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508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