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47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努力以赴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地方制度法]好难懂呀
有可谁以告诉我
自治条例  自治规则  委办规则  自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6 00:05 |
sudehui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9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自治条例:地制法第25条前段,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自治法规。
自治规则:地制法第25条后段,由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自治法规。
委办规则:地制法第29条第1项,由地方行政机关受上级委办事项,所订定的委办规则。
自律规则:地制法第31条第1项,由地方立法机关订定的自律规则!

其位阶,详见地制法第30条!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10-05-26 19:50 |
ii81063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 30 条   自治条例与宪法、法律或基于法律授权之法规或上级自治团体自治条例抵
触者,无效。
自治规则与宪法、法律、基于法律授权之法规、上级自治团体自治条例或
该自治团体自治条例抵触者,无效。
委办规则与宪法、法律、中央法令抵触者,无效。
第一项及第二项发生抵触无效者,分别由行政院、中央各该主管机关、县
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项发生抵触无效者,由委办机关予以函告无效。
自治法规与宪法、法律、基于法律授权之法规、上级自治团体自治条例或
该自治团体自治条例有无抵触发生疑义时,得声请司法院解释之。


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学习严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给所有网友:沉默不语是双输,踊跃发表是双赢。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6 20:33 |
edithaout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个很基础喔~刚好我也可以复习一下!!

 

自治条例:地制法§2526
由地方自治立法机关(ex.议会)所通过,交由地方自治行政机关(ex.地方政府)公布。
名称:方自治团体名称+自治条例 (ex.台东县营业卫生管理自治条例)
统称:直辖市-->法规,县市-->规章,乡镇市-->规约
可订定罚则(罚缓最高10万可连续处罚、其他种类行政罚限勒令停工、停止营业、吊扣执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内限制或禁止为一定行为之不利处分),除乡镇市规约外。
有罚则,分别报经行政院、中央各该主管机关核定后发布。
无罚则,分别报中央主机关转行政院备查、报中央主机关备查、报县政府备查

自治规则:地制法§2527
由地方自治行政机关订定并发布或下达。
名称: 地方自治团体名称+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准则
除法律或自治条例力有规定外,应函报有关机关备查。
一、法律授权订定:法律所定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二、法定职权或自治条例授权订定:分别函送上级政府及各该地方立法机关备查或查照。

委办规则:地制法§29
地方自治行政机关(直辖市政府、县()政府、乡镇市公所)为办理上级机关委办事项,得依其法定职权或法律、中央法规授权,订定委办规则。函报委办机关核定后发布。
名称: 地方自治团体名称+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准则

自律规则:地制法§31
地方立法机关订定并发布,报上级政府备查。(ex.议事规则)


[ 此文章被edithaout在2011-05-18 14:04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5-16 17:3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594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