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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 管辖权之问题
甲、乙、丙三人在台南区内共有土地一笔,尚未分割,而甲以乙、丙二人共同被告,向乙丙住所地之台湾高雄地方法院(以下简称高雄地院)提起请求分割共有物之诉,试问:
(一)高雄地院对于本件分割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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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5-18 23:09 |
sikad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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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824条第2项规定,裁判分割系"固有必要共同诉讼"
次按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项第1款规定,即固有必要共同诉讼
以同胜同败为原则。

本件,原告甲以乙丙二人为被告,行裁判分割之诉,乙丙二人乃
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关系,即有利及于全体;不利不及于全体。
乙提起上诉(有利于丙),其效力当然及于共同诉讼人丙。


易言之,题目虽未言明谁胜谁负,乙既然会提出上诉,表示第一审
判决不利于乙,否则何来上诉可言。故乙上诉乃系有利于丙(期待
二审法院反败为胜之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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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19 2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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