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于 2010-05-11 16:22 发表的 [刑法]义愤杀人罪: 今天读刑法看到了义愤杀人罪,以行为情状的特别要素来减轻处罚 裁判字号:31年上字第1156号(一)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所谓当场激于义愤而杀人, 系指他人所实施之不义行为,在客观上足以引以公愤,猝然遇合,愤激难忍, 因而将其杀害而言。 我想到一个案例如下: 小明和小花是男女朋友,有一天,小明下课回家,突然发现父亲和小花躺在床上,衣衫不整, 小明当下抓狂难忍,于是就拿刀杀了父亲, 1) 请问,这样是构成273义愤杀人罪呢? 或者是272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呢? 理由为何?? 2) 同上述情况,把"小明的父亲"换成"小明的养父"的话,而小明激于愤怒杀了养父,其判断结果又有何不同?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5-11 17:33 发表的 : 1.竞合规则:行为若同时该当两个以上变体构成要件时,基于重复评价禁止原则,只能择一作为判决主文的宣告罪名: (1)重vs次重→重 (2)轻vs次轻→轻 (3)重vs轻→轻 (272vs273→273) 2.没有什么不同。养父是法定之直系血亲,多数说认为,272之立法理由在于维护人伦秩序,故法定之直系血亲亦得适用。
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于 2010-05-11 19:54 发表的 : 第一题,是否构成义愤杀人罪的部份,我有点疑问.......我之前看到的判例是,丈夫如果当场基于愤怒而将奸夫淫妇杀死,可适用273条规定但目前我问的这个案例,关键在于小明和小花只是男女朋友,不具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小花算是劈腿,在感情上不道德罢了,这样在没有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是否就不构成义愤杀人罪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