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78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only0219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行政法]98原住民三等
原行政处分于行政法院为撤销判决前,业经原处分机关撤销者,行政法院应如何处置?
a以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15 23:02 |
sudehui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9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行政诉讼法107:原告之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应以裁定驳回之。.....
                    十、起诉不合程式或不备其他要件者。

就「行政处分,业经原处分机关撤销者」再向行政法院为撤销,其撤销之标的「行政处分」己不存在,故为起诉不合程式或不备其他要件,故行政法院应以裁定驳回!

a以诉讼无理由判决驳回 →表示诉讼之构成要件具合法性,为「实质审查」后,「判决驳回」!
若是诉愿之不合法定程式(诉愿法第77条),同为「不受理」之决定!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10-04-16 22:3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125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