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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by650310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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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問了3個律師.都說"無解"?這種事竟然讓我遇到.
運氣這麼好?
問了3個律師.都說"無解"?

1.甲為賣方.乙為買方.
2.甲與乙於民國97年3月1日已簽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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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8 21:04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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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事實問題
關鍵在於甲乙之買賣無法取信於政府機關,被認為無買賣關係.
所以,不是法律條文上的問題.
是出現在認事的問題上,不是在用法.故建議,將來買車時,一定要辦過戶,或不能辦過戶,也要公證一下契約.當然資金流程也要交代一下.(何時付款,最好有收據,不然用匯款單)
如同,被捉到持有毒品,警問有無施用?百分百回答:沒有.警怎會信?只好驗尿.沒有驗出才是沒有.若驗有,到檢察官時說:沒有施用.只是其他人吸的,被燻到一點.那就只好進入通常程序判刑.如果在檢察官前,看到尿檢,有就認了,則簡易處刑,不會去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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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8 23:13 |
2695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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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產的所有權移轉並不以登記為要件,車子的買賣契約已經完成
,且已交付,此買賣契約有效,車子的所有權歸乙所有.
      有買賣契約為證,為什麼會無解呢?除非是贈與行為或契約有瑕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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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台固 | Posted:2010-04-09 00:48 |
12191219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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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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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在監理所,原所有權人印章蓋不出來
地政事務所可以法院的判決而更改
而監理所可能會傻眼~~
表情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4-11 08:50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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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間買二手車會有訂書面契約?難在此舉證.
若有書面契約(則簽名真正?)+有證人.則0K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11 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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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12191219及柏檜:
1.原車主在我們買方交付車款時.就已簽好書面契約.原車主親自簽名及蓋手印
2.因為我們急用該車輛(3.5噸貨車).又因是朋友間的買賣.所以沒去監理所辦理過戶
3.未料.原車主喝農藥自殺.我們因為在外地工作.工程在趕工.沒有回鄉下.所以也不知他自殺
4.等到我們去驗車時.被驗車廠告之"車主已死亡".我們才知道他掛了
5.去監理所辦理過戶.被告之須有國稅局完稅證明方可過戶
6.國稅局告之對方有繼承權之人均辦理拋棄繼承.形成無人繼承狀態.叫我們自己想辦法
7.去問了3個律師.都說"無解"?
8.不知道強制執行法第五條第四項第五款有沒有適用.只有靠自立救濟了.跑一趟屏東地院再問一下了.真傷腦筋
第 5 條 (執行之開始與續行)
1.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實現之權利。
2.書狀內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本法所定其他事項。
3.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亡者,得續行強制執行。
4.債務人死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
選任特別代理人,但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者,不在此限:
一、繼承人有無不明者。
二、繼承人所在不明者。
三、繼承人是否承認繼承不明者。
四、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11 1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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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用強執,
因為你根本沒有執行名義
......
所以是要國稅局的完稅證明,而依國稅局的規定(應有告知?)
拋棄繼承時,是否時效已過,債權人無法請求了,形成你占有此事+有買賣此物
....
所以行政歸行政,民法歸民法,你的車還是你的,但登記是別人的.(好處是紅單找不到你)(也稅不到你),但你合法有理,可以占有下去.
國庫要來找車,得花點理由.(看國庫用合理由來說?)車子是他的,至少國庫要打官司,之後才有可能強執.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11 1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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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國庫確認所有權+767,拿到後,再辦稅及登記.
(若要有名義,先去函說明是你的車,請國庫配合,等國庫說no,就可以告確認之訴)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11 1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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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喔....
沒有第4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11 1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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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告國庫之前先確認舉證責任,一定要有證據支持,有車子的所有權.(那張契約書是本人親字簽名的,所以要去找那個人以前的筆跡)(印文也可要)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11 2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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