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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法练习(99年司法事务官营缮工程事务组、民法与刑法第4题)
之前有人提到过......既然本版比较偏好刑法问题,就来讨论看看吧~

A积欠甲货款20万元,经甲屢次催讨却都未清偿。甲打电话告知A,如果一星期内不清偿债务,将对A不利。一星期后,甲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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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4-01 23:02 |
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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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行为:
一刑法305条恐吓人身安全罪
二277条伤害罪
三353条毁损罪
四数罪稐科

乙丙之行为:
一公务登载不实罪
二伤害罪及毁损罪之不作为犯
三2人是共同正犯
四数罪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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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1 23:30 |
bryant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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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之刑事责任试分析如下:
一.甲应该当刑法第305条恐吓罪.第277条故意伤害罪.第354条毁损
  罪:
  1.题旨A积欠甲20万元债务,经甲屡次催讨未果,甲始打电话告
  知A,若一星期内不清偿债务将对甲不利,因甲对A本有20万
  元债权,故甲催讨之行为自不成立刑法第346条恐吓取财罪,
  惟,甲催讨债权之行为仍须符合手段目的关联性,自不得以
  债权之不法催讨而侵害债务人之生命与财产,本题甲打电话
  告知A将来恶害之行为,已使A达心生畏惧之程度,该当刑法
  第305条恐吓危安罪。
  2.甲于一星期后带兄弟数人持棍棒前往A的店面,将A殴伤并捣
  毁店面玻璃橱窗,该当刑法第28条教唆犯.第277条故意伤害
  罪.第354条毁损罪,惟论拟甲之正犯型态为已足,不再论拟
  教唆犯。
二.乙.丙皆具保证人地位,应该当刑法第277条故意伤害罪.第354
  条毁损罪之不作为犯:  
  1.刑法第15条不作为犯,系指行为人具有作为之义务而不作为
  ,或具有防止危害发生之义务而未防止者,其义务即系所谓
  具有保证人地位,其发生诸如依法令规定.危险前行为.共同
  生活关系.自愿承担保证义务..等。
  2.员警乙.丙二人接获A之报案前往处理,依法令规定乙.丙二人
  自有保证人之地位,应负防止危害发生之义务,不料乙.丙二
  人见店内兄弟人多,不欲多事迳自离去,致A招受身体及财产
  上之侵害,自应该当刑法第277条故意伤害罪.第354条毁损罪
  之不作为犯。
三.总结:
  1.甲成立刑法第305条恐吓罪.第277条故意伤害罪.第354条毁损
  罪,犯意各别,依刑法第50条数罪并罚。
  2.乙.丙成立刑法第277条故意伤害罪.第354条毁损罪之不作为犯
  ,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依刑法第55条从一重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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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那位大大可以提供给我补习班老师的拟答参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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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献花 x3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湾硕网 | Posted:2010-04-02 17:13 |
lai0913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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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丙无罪
行政疏失,行政处分
理由:因为???

甲305+277+353+50

哈!乱写!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4-02 19:55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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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乙丙具有公务员身分,其行为又是在执行职务,最好能检讨是否该当131。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2 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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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敝人再塞一些吧->刑法134有无之适用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2 20:12 |
lai0913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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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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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乙丙是正义的警察,是人民的褓母,只是胆子小了一点
所以乙丙仅成立过失不作为犯
盖乙丙仅成立284过失伤害之不作为犯
而关于213之罪
个人也认为,乙丙离开的时候并为发生刑事案件
故以民事案件处理.并无213之罪

我还在过愚人节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4-03 2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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