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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有关民法身分法中终止收养关系之条文
民法第 1080 - 1 条规定
养父母死亡后,养子女得声请法院许可终止收养。
养子女未满七岁者,由收养终止后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声请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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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0-03-24 1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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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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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看法:
1.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声请许可。→这里指当事人未满七岁无行为能力。由代理人代为意思表示(代理人决定)。
2.应得收养终止后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这里指当事人满七岁有限制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效力未定。需得代理人同意后始生效力。
3.如果『直接订成"未成年人终止收养之声请由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纯粹从文意解释,可能会得出未满七岁无行为能力人有限制行为能力?这样会跟无行为能力人基本定义相违背。
所以个人认为区分出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并无不妥。

以上,敬请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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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24 1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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