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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总-鸡蛋碰石头

甲驾驶砂石车正在停等红灯,从后照镜看到200m后有一台机车蛇行向自己急驶而来,甲依其开车逾半甲子的经验,一眼就看出该台机车是酒驾;甲虽预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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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3-18 00:12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7 1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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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跟ICE大大之前说的一样被撞已经够可怜了!!
入要另办甲英是看车祸发生后~~~~的行为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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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7 19:37 |
sa098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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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能成立§271→代§13间接故意「预见其发生,其发生并不违反本意」,客观上惟,风险实现是由「甲所实现」,非乙的风险中实现!所以乙不成立。所以…甲不成立犯罪…哈…

二、个人认为,你朋友的比笔记中,认为是要回避的,是因为→相当因果关系,如果当时离开,就不会发生死亡。所以依此见解,会成立§276,所谓「客观预见可能性、及注意义务的违反」认定是成立的。

.冰大大,你觉得要怎样解呢?

本人认为是这样…有不同意见吗…请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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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17 23:08 |
龙怡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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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各位大大所提出的争点
让我有思考及拼命翻阅笔记及复习的机会
表情

这题好像可以从很多方面探讨,如:择一故意及间接故意(但答案不是 表情 )及过失责任之信赖原则
理由:
(一)预见后车会撞上,却放任结果发生,心想即使撞上也无妨,(刑法第13条第2项,预见其发生,而发生不违背本意)
(二)若依罪刑法定主义而论,甲可能是无罪,应依法甲无回避之义务及责任,
  惟,就实务上,主张对于违规行为所导致之危险,若属己可预见,且依法律,契约,习惯,法理及日常生活经验等,
  在不超过社会相当性之范围应有意之义务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为避免结果发生之义务。因此,关于他人之违规事实已极明显,
  同时有充足时间可采取适当之措施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之结果,应为之,故甲不得主张信赖原则为由,免除过失责任(引自: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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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17 2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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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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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a098505 于 2010-03-17 23:0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一可能成立§271→代§13间接故意「预见其发生,其发生并不违反本意」,客观上惟,风险实现是由「甲所实现」,非乙的风险中实现!所以乙不成立。所以…甲不成立犯罪…哈…

二、个人认为,你朋友的比笔记中,认为是要回避的,是因为→相当因果关系,如果当时离开,就不会发生死亡。所以依此见解,会成立§276,所谓「客观预见可能性、及注意义务的违反」认定是成立的。

.冰大大,你觉得要怎样解呢?

本人认为是这样…有不同意见吗…请指教:谢谢…

如果以271 I 论甲的话,是「不纯正不作为犯」,不作为犯成立要件1.结果之发生(○)→2.保证人地位(x)
笔记上之所以认为停红灯要去闪,是基于「开车行为」所主张的「信赖原则」,而信赖原则之主张有其界限,若可预见且有充裕时间可回避结果之发生,是不得主张的。准此,认为「停红灯」要去闪。(不过笔记上的乙并非从后方过来,而是从前方过来,且只有写甲可预见,题目的未必故意是我自己加的)
--补充--原本的题目:甲开着车,停红灯,乙骑机车,从对向200公尺处骑过来,但甲发现,乙偏偏倒倒的,自己有可能会被乙撞到。

下面是引用 龙怡轩 于 2010-03-17 23:1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感谢各位大大所提出的争点
让我有思考及拼命翻阅笔记及复习的机会
表情

这题好像可以从很多方面探讨,如:择一故意及间接故意(但答案不是 表情 )及过失责任之信赖原则
理由:
(一)预见后车会撞上,却放任结果发生,心想即使撞上也无妨,(刑法第13条第2项,预见其发生,而发生不违背本意)
(二)若依罪刑法定主义而论,甲可能是无罪,应依法甲无回避之义务及责任,
    惟,就实务上,主张对于违规行为所导致之危险,若属己可预见,且依法律,契约,习惯,法理及日常生活经验等,
    在不超过社会相当性之范围应有意之义务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为避免结果发生之义务。因此,关于他人之违规事实已极明显,
    同时有充足时间可采取适当之措施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之结果,应为之,故甲不得主张信赖原则为由,免除过失责任(引自:周老师)


现在后悔加入未必故意这个东西 表情 似乎影响本题的判断......
其实小弟之所以会出这个题目,是因为小弟认为「停红灯」与「行驶中」制造的风险是不等价的,不应相同并论。但是书读的太少,说不出什么道理,所以想看看各位大大的想法。

-----补充-----
【判例字号】74_台上_4219【裁判日期】74/07/31【案由】过失致人于死
  汽车驾驶人虽可信赖其他参与交通之对方亦能遵守交通规则,同时为必要之注意,谨慎采取适当之行动,而对于不可知之对方违规行为并无预防之义务。然因对于违规行为所导致之危险,若属已可预见,且依法律、契约、习惯、法理及日常生活经验等,在不超越社会相当性之范围应有注意之义务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为避免结果发生之义务。因此,关于他人之违规事实已极明显,同时有充足之时间可采取适当之措施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之结果时,即不得以信赖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规则为由,以免除自己之责任。

不过上述判例谈的似乎还是「过失行为」之范畴,故意的话,应该百分百不能主张(这好像是废话表情)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3-18 00:3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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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7 2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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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见后车会撞上,却放任结果发生,心想即使撞上也无妨,(刑法第13条第2项,预见其发生,而发生不违背本意)
(二)若依罪刑法定主义而论,甲可能是无罪,应依法甲无回避之义务及责任,
惟,就实务上,主张对于违规行为所导致之危险,若属己可预见,且依法律,契约,习惯,法理及日常生活经验等,
在不超过社会相当性之范围应有意之义务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为避免结果发生之义务。因此,关于他人之违规事实已极明显,
同时有充足时间可采取适当之措施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之结果,应为之,故甲不得主张信赖原则为由,免除过失责任

我怎么觉得理由怪怪的?请大大指导一下~
1. (一)预见后车会撞上,却放任结果发生,心想即使撞上也无妨,(刑法第13条第2项,预见其发生,而发生不违背本意)
    (二)若依罪刑法定主义而论,甲可能是无罪,应依法甲无回避之义务及责任,
→(一)的结论是说主观上应讨论间接故意,但(二)的理由是无回避之义务及责任。
    故意需要讨论回避之义务吗?又在本题中责任讨论的内容为何?

2.就实务上,主张对于违规行为所导致之危险,若属己可预见,
→这里否应该指『行为人』对于违规行为所导致之危险,若属己可预见。
  但本题,违规行为所导致之危险并不是行为人所为?所以这里是不是能否是用这个前提?

3.且依法律,契约,习惯,法理及日常生活经验等,在不超过社会相当性之范围应有意之义务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为避免结果发生之义务。
  因此,关于他人之违规事实已极明显, 同时有充足时间可采取适当之措施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之结果,应为之,故甲不得主张信赖原则为
  由,免除过失责任。
→如果问题二不以行为人所造成的违规行为为限,我想到一个例子:
  某日有一群人在观看A跳楼自杀。
(1)跳楼:违规行为且导致自己或其他人生命危险
(2)观看者:依社会相当性之范围应有义务阻止
(3)观看者:有充足时间可采取适当之措施以避免发生自杀或他人伤害
所以,如果A终于跳下来死了;依实务观点,所有观看的人都成了杀人罪的正犯了吗?

有空就理一下小的胡说八道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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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3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17 2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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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浅见以为,
甲停车等红灯,而遭后方骑机车的乙追撞,
甲的停车等红灯和乙的死亡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客观上,甲有停车的身体动静,但就主观上意思支配上而言,纵然甲已看见乙骑车情况不寻常,
但不能期待甲能预见乙之后一定会撞上自己(按题意所示,甲仅是揣测乙有可能撞上自己,
即使撞上自己,自己也不会受伤),故甲既无预见可能性,亦无回避可能性,应能依刑法12条,无罪。

(小的浅见以为停红灯和行驶中的风险是不同的,信赖原则的主张应该不能违背自己现前的义务吧@@!!
意即,如果驾驶砂石车的甲果真为了回避后方摩托车乙的有可能会撞上自己的风险而贸然闯红灯,
又能肯定不会引起更大的灾难吗?行驶中的风险,最起码整条路的车流都是同方向...
但我这只是个人想法..没有学理基础就是了=_____=)


坚定的信念,能让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灵山莫远求,灵山只在汝心头;
人人有个灵山塔,好向灵山塔下修。
禅悟就是认识自心的本性,佛性本来具备,
一切现成,非由外袭,亦非他处可得;
自家有宝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云,不是钉上去的,亦非悬空挂着的。
献花 x2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7 2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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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kyashi 于 2010-03-17 23:5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小的浅见以为,
甲停车等红灯,而遭后方骑机车的乙追撞,
甲的停车等红灯和乙的死亡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客观上,甲有停车的身体动静,但就主观上意思支配上而言,纵然甲已看见乙骑车情况不寻常,
但不能期待甲能预见乙之后一定会撞上自己(按题意所示,甲仅是揣测乙有可能撞上自己,
即使撞上自己,自己也不会受伤),故甲既无预见可能性,亦无回避可能性,应能依刑法12条,无罪。
嗯....是我出题的疏失,马上修改表情
(小的浅见以为停红灯和行驶中的风险是不同的,信赖原则的主张应该不能违背自己现前的义务吧@@!!
意即,如果驾驶砂石车的甲果真为了回避后方摩托车乙的有可能会撞上自己的风险而贸然闯红灯,
又能肯定不会引起更大的灾难吗?行驶中的风险,最起码整条路的车流都是同方向...
但我这只是个人想法..没有学理基础就是了=_____=)

结果不发生,就无须谈信赖原则了表情
至于闯红灯造成更大的车祸,若是如之前题目,大大说的无回避可能性,那就不可能闯红灯;又或者如大大所说,闯红灯造成更大的灾害,小弟觉得这是甲需去衡量利益,属紧急避难的问题。
但是如前述,小弟认为甲并无闪避之义务(个人比较坏心眼)
如同你要揍我,我明知道我身穿钢甲,你揍我只会自己受伤,但我并无闪避之义务。表情

如果改成现在的题目,有充足的时间可以回避,那行为人即有无限可能,例如边按喇叭边把车移出去......
不过违规问题另外算......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3-18 00:3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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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8 0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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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红灯而期待他回避,代表我们希望他有所作为,如果认为他有义务回避而不回避,那么也就是说他是不作为犯!
行驶中正面车迎面驶来,我们期待他改变行驶方向回避,其实我们是期待他不要再继续他原来行进方向的行驶行为,也就是说我们禁止他再继续照原来方向行驶下去,所以他可能是作为犯!

不纯正不作为犯必须要有作为义务,停红灯之所以不回避也不犯刑法271I或276,是因为我们不认为他有作为义务,不是因为他有无故意或过失!

行驶中不回避我们认为他可能该当有罪是因为他已经在行为中,所以请依照注意义务来驾驶,否则就有过失甚至故意的犯罪可能!
反之如认为他是不纯正不作为犯,也因为他继续行驶可能就产生了危险的前行为,以致有作为义务。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8 00:26 |
sa098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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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17 23:3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如果以271 I 论甲的话,是「不纯正不作为犯」,不作为犯成立要件1.结果之发生(○)→2.保证人地位(x)
笔记上之所以认为停红灯要去闪,是基于「开车行为」所主张的「信赖原则」,而信赖原则之主张有其界限,若可预见且有充裕时间可回避结果之发生,是不得主张的。准此,认为「停红灯」要去闪。(不过笔记上的乙并非从后方过来,而是从前方过来,且只有写甲可预见,题目的未必故意是我自己加的)
--补充--原本的题目:甲开着车,停红灯,乙骑机车,从对向200公尺处骑过来,但甲发现,乙偏偏倒倒的,自己有可能会被乙撞到。

.......


大大所用的判例。就是所谓的「黄金法条」,行车人要注意四方八方的来车。…很多人车祸是故都是应为这里而认为有义务的…卑鄙的实务!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18 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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