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怡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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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各位大大所提出的争点 让我有思考及拼命翻阅笔记及复习的机会 这题好像可以从很多方面探讨,如:择一故意及间接故意(但答案不是 )及过失责任之信赖原则 理由: (一)预见后车会撞上,却放任结果发生,心想即使撞上也无妨,(刑法第13条第2项,预见其发生,而发生不违背本意) (二)若依罪刑法定主义而论,甲可能是无罪,应依法甲无回避之义务及责任, 惟,就实务上,主张对于违规行为所导致之危险,若属己可预见,且依法律,契约,习惯,法理及日常生活经验等, 在不超过社会相当性之范围应有意之义务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为避免结果发生之义务。因此,关于他人之违规事实已极明显, 同时有充足时间可采取适当之措施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之结果,应为之,故甲不得主张信赖原则为由,免除过失责任(引自: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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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17 2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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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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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a098505 于 2010-03-17 23:08 发表的 : 一可能成立§271→代§13间接故意「预见其发生,其发生并不违反本意」,客观上惟,风险实现是由「甲所实现」,非乙的风险中实现!所以乙不成立。所以…甲不成立犯罪…哈…
二、个人认为,你朋友的比笔记中,认为是要回避的,是因为→相当因果关系,如果当时离开,就不会发生死亡。所以依此见解,会成立§276,所谓「客观预见可能性、及注意义务的违反」认定是成立的。
.冰大大,你觉得要怎样解呢?
本人认为是这样…有不同意见吗…请指教:谢谢… 如果以 271 I 论甲的话,是「 不纯正不作为犯」,不作为犯成立要件 1.结果之发生(○)→ 2.保证人地位( x) 笔记上之所以认为停红灯要去闪,是基于「开车行为」所主张的「信赖原则」,而信赖原则之主张有其界限,若可预见且有充裕时间可回避结果之发生,是不得主张的。准此,认为「停红灯」要去闪。(不过笔记上的乙并非从后方过来,而是从前方过来,且只有写甲 可预见,题目的未必故意是我自己加的) -- 补充--原本的题目:甲开着车,停红灯,乙骑机车,从对向200公尺处骑过来,但甲发现,乙偏偏倒倒的,自己有可能会被乙撞到。 下面是引用 龙怡轩 于 2010-03-17 23:12 发表的 : 感谢各位大大所提出的争点 让我有思考及拼命翻阅笔记及复习的机会
这题好像可以从很多方面探讨,如:择一故意及间接故意(但答案不是 )及过失责任之信赖原则 理由: (一)预见后车会撞上,却放任结果发生,心想即使撞上也无妨,(刑法第13条第2项,预见其发生,而发生不违背本意) (二)若依罪刑法定主义而论,甲可能是无罪,应依法甲无回避之义务及责任, 惟,就实务上,主张对于违规行为所导致之危险,若属己可预见,且依法律,契约,习惯,法理及日常生活经验等, 在不超过社会相当性之范围应有意之义务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为避免结果发生之义务。因此,关于他人之违规事实已极明显, 同时有充足时间可采取适当之措施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之结果,应为之,故甲不得主张信赖原则为由,免除过失责任(引自:周老师) 现在后悔加入 未必故意这个东西 似乎影响本题的判断...... 其实小弟之所以会出这个题目,是因为小弟认为「停红灯」与「行驶中」制造的风险是不等价的,不应相同并论。但是书读的太少,说不出什么道理,所以想看看各位大大的想法。 -----补充----- 【判例字号】74_台上_4219【裁判日期】74/07/31【案由】 过失致人于死 汽车驾驶人虽可信赖其他参与交通之对方亦能遵守交通规则,同时为必要之注意,谨慎采取适当之行动,而对于不可知之对方违规行为并无预防之义务。然因对于违规行为所导致之危险,若属 已可预见,且依法律、契约、习惯、法理及日常生活经验等,在不超越社会相当性之范围应有注意之义务者,自 仍有以一定之行为避免结果发生之义务。因此, 关于他人之违规事实已极明显,同时有充足之时间可采取适当之措施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之结果时,即不得以信赖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规则为由,以免除自己之责任。 不过上述判例谈的似乎还是「过失行为」之范畴,故意的话,应该百分百不能主张(这好像是废话 )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3-18 00:3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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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7 2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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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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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见后车会撞上,却放任结果发生,心想即使撞上也无妨,(刑法第13条第2项,预见其发生,而发生不违背本意) (二)若依罪刑法定主义而论,甲可能是无罪,应依法甲无回避之义务及责任, 惟,就实务上,主张对于违规行为所导致之危险,若属己可预见,且依法律,契约,习惯,法理及日常生活经验等, 在不超过社会相当性之范围应有意之义务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为避免结果发生之义务。因此,关于他人之违规事实已极明显, 同时有充足时间可采取适当之措施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之结果,应为之,故甲不得主张信赖原则为由,免除过失责任 我怎么觉得理由怪怪的?请大大指导一下~ 1. (一)预见后车会撞上,却放任结果发生,心想即使撞上也无妨,(刑法第13条第2项,预见其发生,而发生不违背本意) (二)若依罪刑法定主义而论,甲可能是无罪,应依法甲无回避之义务及责任, →(一)的结论是说主观上应讨论间接故意,但(二)的理由是无回避之义务及责任。 故意需要讨论回避之义务吗?又在本题中责任讨论的内容为何? 2.就实务上,主张对于违规行为所导致之危险,若属己可预见, →这里否应该指『行为人』对于违规行为所导致之危险,若属己可预见。 但本题,违规行为所导致之危险并不是行为人所为?所以这里是不是能否是用这个前提? 3.且依法律,契约,习惯,法理及日常生活经验等,在不超过社会相当性之范围应有意之义务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为避免结果发生之义务。 因此,关于他人之违规事实已极明显, 同时有充足时间可采取适当之措施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之结果,应为之,故甲不得主张信赖原则为 由,免除过失责任。 →如果问题二不以行为人所造成的违规行为为限,我想到一个例子: 某日有一群人在观看A跳楼自杀。 (1)跳楼:违规行为且导致自己或其他人生命危险 (2)观看者:依社会相当性之范围应有义务阻止 (3)观看者:有充足时间可采取适当之措施以避免发生自杀或他人伤害 所以,如果A终于跳下来死了;依实务观点,所有观看的人都成了杀人罪的正犯了吗? 有空就理一下小的胡说八道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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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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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17 2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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