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14 20:58 发表的 刑总-车祸:
甲与乙在分隔岛上准备过马路,等待时乙的耳环突然掉落并滚向车道,乙怕耳环遭来车压坏,不顾危险上前去捡。此时一台车朝正捡起耳环的乙急驶而来,甲见状马上冲向前将乙往前猛力一推,结果原本要撞上乙的车子有煞住,而乙却反遭另外一辆没煞车的货柜车撞上,导致死亡。请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论处。
喔~原来题目是这样!!(昨天跟2个休假的警察伯伯喝多了
)
这题是紧急避难无疑,但是重点不应该只是避难过当喔!还有针对同一法益
同一课体之法益当救助利益大于牺牲利益之时,是可以完全主张刑法24阻
却违法性EX:当火警时为于8楼的住户因为火势过大无法待笑防队之到来
,将其之小孩丢下草地窗外,可见就此行为当同一课体之救助机率大于牺牲
机率而为侵害行为,仍可主却违法性!!
就本题言:
一甲之行为该当刑法276过失致死:
1刑法276条:乃行为人因其客观上侵害知他人之生命法一,主观上发
生客观上能见而不预见之情形,使得该当
2依题,甲之行为客观上创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亦实现之,对于乙之死亡
于客观上具可归责性,其主观上发生客观上能见而不预见之情形,准此
,甲之行为该当刑法276条过失致死罪
二甲之行为是否得已刑法24条紧急避难却违法性,抑或依刑法24条紧急
避 难之但书宽恕罪责减免其刑责:
1刑法24条紧急避难: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之紧
急危难而出于不得已之行为,其客观上应有避难情状及避难行为,主观
上应有避难意思
2依题议:甲求保护乙知生命法益不受侵害(避难意思),于一台车朝正
捡起耳环的乙急驶之时(避难情状)而为向前将乙往前猛力一推之行为
(防卫行为),具有刑法上紧急避难之要件,又,其避难行为依管见认
为因具有上述所言之救助利益及牺牲利益之衡量,己可有1降低风险不
得已之行为2同依法益(同一客体)之利益范围内,仍可以完全阻却违
法性
三结论:甲之行为可依刑法24条紧急避难之行为阻却违法性
然上数是以学说之部分,然而若以单纯避难行为之优越性,必要性之下,甲
之行为是依刑法24条紧急避难之但书宽恕罪责减免其刑责~~~
再者是否出现刑法277条因伤致死??为何过失之行为可以发东紧急避难?
一所谓因伤致死,乃行为人是出于伤害之故意而为过失致结果之加重,然而就
本题虽行为人尚似有故意推行之行为,但因过失避难过当而以过失犯评价
二又上所言,亦可以说明得知,避难过当应为故意还是过失(考题的常客,常
常用来拐人用的),只要有一个想法:故意跟过失是构成要件的是,阻却违
法事由过当,是违法性的事;易言之,无论是过失行为或故意行为都有可能
为阻却违法事由过当
PS:若仅讨论加重结果犯之因伤致死,而非紧急避难过当,光是加重结果之
"因果"就很迷人了(迷惑人)
-------->以上是小的宿醉得出来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