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verlly 于 2010-03-13 10:06 发表的 :
另解是黄荣坚老师的解法
他处理打击错误之方式与客体错误相同
区分成等价跟不等价
所以本题是等价打击错误
他的结论会是毁损既遂
有兴趣可参考老师的刑罚极限一书
老师的理由是
刑分的构成要件并未对被害客体特定化
故甲主观上想毁损他人之玻璃
客观上亦透过其行为毁损了他人之玻璃
即应论以既遂
因为刑法禁止的是法益侵害之行为及其结果
至于被害客体归属何人所有
在法律评价上并无意义
但林山田老师批评黄荣坚老师之见解是把行为人之故意视为择一故意而有所不当
此论述乃重于构成要件的客观不法,即Jakobs(黄荣坚之师)所倡:构成要件实现之意义乃行为人所认识之风险实现(欲破之窗未破,却破他人之窗,惟窗为窗,窗已破),故行为人所认识之构成要件实现。惟尽管谓什么样的风险不重要或谓构成要件未为特定化要求,但其仍需要行为人对该构成要件之可能实现有「认识」。换言之,除了客观判断外,还须要做主观构成要件的判断。『受不法评价的,的确是表现于外之人之所为,而非人所思,但人之所为之所以能成为不法评价的对象,是因为它把人之所思表现出来,人之所为之媒介,把人之所思的非价色彩媒介出来。人之所为正是被人之所思支配而侵害法益的。』【许玉秀,走出主观与客观的迷思(收绿于主观与客观之间),1997,页43。】
回到这题,采较新的对于打击错误的分类(Puppe)之一例检验之,假设该分属不同人所有之窗,其为邻接,而甲对该数个窗系为邻接是有认识的并且为该破窗行为之时,其视线显无阻碍,那么对于甲之破窗行为,应肯认其于其邻接之数窗(乙、丙之窗)均具有毁坏之间接故意,倘确生毁坏之结果,即应成立既遂。
又,由于甲之行为于时间与空间之连结紧密,故可肯认甲系基于一个意思决定(毁损乙之窗之直接故意、毁损丙之窗之间接故意)而启动了一个复合的因果流程,此复合因果流程包括着手实行毁损行为而毁坏乙之窗而未遂以及着手实行毁损行为毁坏丙之窗既遂,此二因果流程之间具有结果原因之关系,因此,为一行为触犯数法益,依照刑法第五十五条想像竞合之例,从一重处断,论毁损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