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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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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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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为什么这些政策没有法律依据?

中央法规标准法第五条明文规定『有关于人民之权利、义务者应以法律定之』。为什么教育部去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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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远传电信 | Posted:2010-02-26 11:42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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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行为要不要法律保留?或只要预算通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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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26 12:55 |
Testi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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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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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政府各部门的促进就业政策...
个人有种是在做政绩 炒短线的想法...
尤其关于企业实习这部份更抱持质疑态度 (题外话)

的确如柏大所言
给付行政( 因属国家给予人民一定的利益 )
通说上认为只要有预算法上的依据即可 
唯注意以下两点 :
释443 涉及重要事项 仍需有法律或其授权
"惟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实现人民基本权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项者,
原则上仍应有法律或法律明确之授权为依据,主管机关始得据以订定法规命令"

释661 陈新民大法官协同及部分不同意见书
"国家为了不同的国家目的及各种的经济政策,可以给予私人企业一定的财产
价值之利益给予,可称为行政补助(或经济补助)。
按行政补助既然是给予人民财产上的利益,不论其是否全然属与授益行为,
涉及到了对受补助人之自由行使职业之限制(因为补助都会有一定的条件,
且有一定的制裁规定),且在处与竞争社会里,对个别的补助也会影响到
同业竞争力的问题,肇致平等权的侵害。这类的给付行政应否受到法律保留
原则的拘束?在德国及我国学界大致上已经形成了一个共识:如果涉及对受
补助者、或第三人基本权利的限制,或侵犯其他宪法原则时,则必须适用法
律保留原则否则,仅需有预算法的依据、并且透过主管机关公布的
法规、依循依法行政的原则行使之只要不违反平等权,不会有行政滥权之虞,
即可为之。"
--------------------以下无关法律讨论----------------------------------------------

还是对企业实习很感冒...多骂两句

实习机构资格审查项目
(...合法立案、欠缴国税、劳保人数资料、近三年是否大量解雇员工或曾发生二次以上
因违反劳工安全卫生法第五条第一项或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致发生同法第二十八条第
二项之职业灾害情事通报在案者...)

--->企业本应负担之责任与义务 无进一步要求

经费编列
(实习员每名本薪新台币二万二千元,以及实习机构为其提拨之健、劳保(内含职灾)
及劳退金新台币四千一百九十元,每月计编列新台币二万六千一百九十元
(由学校按月拨付实习机构);年终奖金以本薪×一个半月×九十八年实际工作
月数比例(不满一个月以一个月计算)为原则计算。)
---> 并未要求企业负担一定比例 而政府补助之金额往往(根本是)实习者的薪资
不免让人怀疑 薪资水准倒退是谁的责任...
一旦补助政策取消 会否又是一波解雇潮 (若属定期契约者其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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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如同行旅 必须为明日作准备
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Justice Cardozo)


高普考倒数计时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2-26 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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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方案不知
但有点可以讨论的
顾主和聘用人的劳动关系,应是依补助年限?或不依补助年限?(即政府停补,就得离职)
实质的顾主是政府,但提供的劳务是给企业使用?
有关的劳健保,以顾主为主,是否连劳健保负担也是政府负担?
整个规划目的在于
增加劳动需求(由政府以往的扩大就业,形成无事可做,到找企业来加入,可以有工作可做,但可能反而造成实际求职的人被排挤,企业用人也是要符合人事政策.不是说政府补助,就有工作可以生出来.)
所以其目的仅在于降低失业率.不是在补助企业,给付的目的是给工作的人有收入,另外的有工作可以做.
其效果如何?有待观察.名额过少(和失业人口相比)短期效果.
有无贴标签效果?由学校推介到企业?
另外若加上,非典型的工作,正职真的变少了.(政府的外包人力和前开政策比较,可以发现,两种手法的效果,可以对就业是负或正,但一定不会正太多)(右手省,左手花)
以上,算胡说!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26 2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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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方案不知
行政院全球资讯网

但有点可以讨论的
顾主和聘用人的劳动关系,应是依补助年限?或不依补助年限?(即政府停补,就得离职)
实质的顾主是政府,但提供的劳务是给企业使用?
有关的劳健保,以顾主为主,是否连劳健保负担也是政府负担?

雇主与受雇人(劳动关系)
从当事人间从属关系来看 雇主仍是企业 而与政府无关(除非属公部门)

整个规划目的在于
增加劳动需求(由政府以往的扩大就业,形成无事可做,到找企业来加入,可以有工作可做,但可能反而造成实际求职的人被排挤,企业用人也是要符合人事政策.不是说政府补助,就有工作可以生出来.)

所以其目的仅在于降低失业率.不是在补助企业,给付的目的是给工作的人有收入,另外的有工作可以做.
其效果如何?有待观察.名额过少(和失业人口相比)短期效果.
有无贴标签效果?由学校推介到企业?
另外若加上,非典型的工作,正职真的变少了.(政府的外包人力和前开政策比较,可以发现,两种手法的效果,可以对就业是负或正,但一定不会正太多)(右手省,左手花)
以上,算胡说!

 
透过补助降低企业成本支出-->人力成本 (拯救企业来保全工作机会)  [降低失业率]
企业实习某程度可归为职业训练一环 藉由实习获得知识技能且增加其竞争力-->吸引企业接续聘雇 [增加就业率]  






法律 如同行旅 必须为明日作准备
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Justice Cardozo)


高普考倒数计时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2-27 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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