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題不只是考29條(他是幌子),重點在31條第二項(不純正身分犯)
先敘明:
甲教唆乙殺"乙父"
一乙是272(弒親),甲從屬272(弒親)但依刑法31條第二項,
回歸到271普通殺人罪之教唆犯
甲教唆乙殺"甲父"
一因為本案中甲是具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人,故本案適用罪名為272(
弒親),然但依刑法31條第二項,以回歸到271普通殺人罪,甲
是272之教唆犯
為啥會這樣?
因為:
刑法31條第二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
其無
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可見有
黃色的部分(回歸到普通基本罪)一詞,前提一定是將本案件中
若入犯罪行為人之間其一人具有特別身分關係,首先適用之構成要件為
特別構成要件,換言之,甲教唆乙殺乙父及甲教唆乙殺甲父,少要是用
罪名一定是272弒親罪(特別構成要件),才會有
無特別身分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再從272論到271普通殺人罪)。申言之,本
題的考點不在結論,而是試論過程
---->以上僅為小的胡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