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ryulullul 于 2010-02-05 18:07 发表的:
民法亲属篇有修
扶养义务要注意一下…
补充:
不只是民法亲属篇有修,新法294-1(可以说是另类的祖却违法事由)
于99/1/27公布之.以下为内容:
第 294-1条 对于无自救力之人,依民法亲属编应扶助、养育或保护,因有下列
情形之一,而不为无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者,不罚:
一、无自救力之人前为最轻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为,而侵害其生
命、身体或自由者。
二、无自救力之人前对其为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项
、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行为或人口贩运防制法第
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行为者。
三、无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体、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
经判处逾六月有期徒刑确定者。
四、无自救力之人前对其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持续逾二年,且情节重大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