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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udehui 於 2010-02-03 14:18 發表的 : 個人見解: 文義解釋,就法條的文字義理做解釋!與論理解釋相當。 法定解釋:應意指「立法解釋」,即寫於法條上的文字,直接做的解釋!如民法832:稱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當然解釋:若A,則B!直接推理的因果關係。刑13、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條件解釋:若非A,則非B。刑法12: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下面是引用 lazy106 於 2010-02-03 21:44 發表的 : 我覺得原po樓主應該把書本找過來再重新翻一次,一開始問的問題其實在書本都會有很明確的答案。像當然解釋,理所當然,舉輕以明重,輕的罪行都不能做了,怎麼還可以做出重罪的行為。我相信像這樣的東西,就算忘記當然解釋的定義,但看到關鍵字「舉輕以明重」.「舉重以明輕」,就一定會有印象!請樓主一定要再翻一次,現在看別人的回答,所得的東西永遠是片面的,考出來還是會搞混!(話說回來,這三年好像也很少考這玩意兒了) 體系解釋,網路上找到兩個定義: 1. 意義:以維持法體系的一致性與融貫性作為根據的解釋方法。 方法:解釋個別的法律條文時,必須注意其在法體系中的地位和關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