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66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bobby650310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打击错误?
甲本欲杀乙,竟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30 03:31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bobby650310 于 2010-01-30 03:31 发表的 打击错误?: 到引言文
甲本欲杀乙,竟误认丙为乙,而将丙杀死,则甲成立何罪名呢?

此题非打击错误,而是客体错误。

甲误认丙为乙而杀之之行为可能成立杀人罪(271I):
(一)T:
1.客观上,若非甲着手杀丙,丙也不会死亡,故甲杀丙之行为和丙死亡之结果有因果关系。甲杀丙之行为制造且实现了丙死亡的风险,故丙之死亡可归责于甲。
2.主观上,依题示,甲具杀人之故意。题目中,甲误认丙为乙而杀之之行为,学理上称「等价客体错误」,依通说见解,只要甲主观上所欲杀害的是「人」,实际上所杀的也是「人」,即不影响其杀人故意。
3.小结:综上,甲该当本罪。
(二)R&S:
依题示,甲无阻却违法及罪责事由。
(三)结论:
甲误认丙为乙而杀之之行为成立普通杀人罪(271I)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1-30 08:04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30 07:54 |
ketrddem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等价客体错误

不影响杀人既遂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回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湾宽频 | Posted:2010-02-24 01:21 |
qqmanko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本欲杀乙,竟误认丙为乙,而将丙杀死,则甲成立何罪名呢?
自生命法益观察,生命均等价(杀人罪只要求不要杀人,而不会因为杀的是乙、丙而有差别)故本题为客体错误,因为乙、丙均为人,而杀人罪之行为客体仅要求系行为人以外之自然人即可,行为人于行为时有认识到欲攻击的系自已以外之自然人,且甲为故意杀人,所以甲成立故意杀人即遂罪。
补充,甲对乙并没有成立杀人未遂罪,甲对丙已实行达既遂,甲对乙无故意(故意与行为时同时存在原则),充其量对棺只有预备杀人(视个案情形而定)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24 01:44 |
sa098505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本案为客体错误{行为人甲要杀乙,但误(此误,主观上就认定乙是所要杀之人)乙为丙而杀之,没有所谓的失误。},非打击错误{行为人甲真要杀乙,但失误杀丙,才会成立}。

二、说实在的,其实没有错误(只是日派学者分出!这是德派学者所批评的…)
a只要用一般逻辑解法即可!
b本案,T、R、S无阻却,当然成立§271杀人罪;惟只是客观杀错人,但甲认识丙同样是人、也认识到会死啊!当然不阻却故意!
C另有学者提出法定符合说,一样也成立故意!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2-24 11:0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39831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