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18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TakeshiRyo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行政法位阶问题以及上乘条例及横出条例
今天被我同学一问我也有点灰灰,麻烦帮忙解答一下。感谢...

请问.宪法-中央法律-法规命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1 21:21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是来自日本的行政法学说,
指中央已定法律,地方可否就同一事件订定更严的法律内容?
例如,开店,要求中央定50公尺不可以有学校,地方就订100公尺不能有学校?
谁的有效?
1,甲申请电动场,依中央要求只要50公尺内没有学校,即可以申请.但去申请时,地方主管单位却拿出自治条例说,要100公尺内没有才可以,所否准,甲不服诉愿,诉讼,行政法院如何判决?(以下,不见得正确)
1,1,横出条例,已规定主要范围,对于未规定部分,谁先订到规范,谁有效.中央已订,地方不能抵触,地方无效.
1,2,上乘条例,大方向中央订,小细节地方订,基于实际管理目的,可以比较严些.地方有效.(如环保事件)
1,3,增加法律所无规定,所以地方的无效.
.......
管见,采就权利已规范有管理(有法律依据),则执行(主管)机关,应有权就细节性予以较严规范,并无侵犯人民权利.(1,2有效)
因为法律已有有限制,故限制较严些,不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地方自治权的分工裁量权)
若法律没有限制,而地方自订限制,则违反法律保留原则.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1 22:57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参照宪法增修条文第9条第1项
    地方制度法第26、27、30条

另外应该首先定性该规定所规范的是属地方自治事项或是授权或委办事项,基本上自治事项应给地方自治团体较大的自主权,也就是说,自治事项首先法律就不应该为任何规定,或仅能有抽象准则性的规定,盖非如是,地方自治当失去之所以地方自治的意义与目的。

而如果是授权或委办事项,既然是中央授权,那原则上应当遵守授权者所订的规范。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0-01-24 17:27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4 17:14 |
龙怡轩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9 鲜花 x7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地方自治法规与中央法令竞合之争议?


学理上之见解有否定说及肯定说,兹分述如下
(一)否定说:
  认为地方法规不得抵触中央法律,基于法律效力位阶,中央法律优于地方法规,故地方法规当然不得较中央法律作较高或较格的规定。此见解仍采「中央法破地方法」,日本法称之为「法律先占主义」
(二)肯定说:
  在下列情况下,中央法律只是最低基准,地方法规可以较中央法律作更高的规定:
  1. 上乘条例 :中央法律与地方法规,规定事项相同,但目的不同时,地方法规可以超过中央法律。
  2. 横出条例 :中央法律与地方法规,规定目的相同,但事项不同时,地方法规可以超过中央法律。

综上所述,当中央法律与地方法规,所规范事项,目的相同者,则以中央法律规定为最高限度,地方法规不得作更高之规定,惟有中央法律与地方法规在规定事项或目的不同时,才依上乘条例及横出条例原则,地方法规可为中央法律为更高,更严之规定。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1-29 23:0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2079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