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
分享:
▲
▼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严惩贪污,澄清吏治,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犯罪主体) 公务员犯本条例之罪者,依本条例处断。 第三条(共犯之适用) 与前条人员共犯本条例之罪者,亦依本条例处断。 第六条(罚则3) 有下列行为之一,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下罚金: 一、意图得利,抑留不发职务上应发之财物者。 二、募集款项或征用土地、财物,从中舞弊者。 三、窃取或侵占职务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财物者。 四、对于主管或监督之事务,明知违背法律、法律授权之法规命令、职权命令、自治条例、自治规则、委办规则或其他对多数不特 定人民就一般事项所作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之规定,直接或间接图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获得利益者。 五、对于非主管或监督之事务,明知违背法律、法律授权之法规命令、职权命令、自治条例、自治规则、委办规则或其他对多数不 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项所作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之规定,利用职权机会或身分图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获得利益者。 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罚之。 ...................... 立委助理不具公务员身分 立委游说收钱,视其情形 1,职务内,有刑法121,122,或贪污治罪第5条 2,职务外,则第六条第一项第五款,必须明知违背法令. 3,职务外,且合法,但收钱?刑法121X,刑法不罚行为.故有人主张游说法,
但本题题目是符合法令,甲无公务员身分,乙有公务员身分,职务外行为,合法行为,却收钱?如何论罪? 乙不知情更是无罪.
[ 此文章被柏桧在2010-01-22 22:16重新编辑 ]
|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
x0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2 17:31 |
|
|
春之柏
|
分享:
▲
▼
原题的结论: 1,甲不是公务员,收100万元,合法地协助承租.(不罚行为) 2,乙是公务员,但不知情.无罪. ....... 1,同前则甲共犯121I,不是贪6I(5).(林:不成立) 2,乙是公务员,但知情,(分工31I或贪3,共犯28) ......... 所以, 1,甲自白乙知情,换取证人条款?(刑诉侦查上的问题)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 |
|
|
|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
x1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2 17:45 |
|
|
春之柏
|
分享:
▲
▼
2,立法行为,当然职务上行为 有联署有开会,又收钱的,判刑,121(不违背职务) 没有联署没有开会的,收了钱(没有121I),但可能有诈欺?(或背信) 有联署没有开会的,情节较轻吗?看如何说. ...................... 另外,如果题目改为 1,甲为立委,与乙厂商推动土地变更案件,但行政协调部分全交由主任丙与业者和行政官员协调会,主任并不知厂商有无捐款,但合法找到适法途径后.若厂商事后致赠甲竞选经费千万元(由另外一位不知情的会计人员丁收受),则甲丙丁有无刑责? .... 甲公务员:公的为立法 私的不能管,本件开发土地变更案,立于厂商私人协助地位从事,又无事前的要约,仅于事后厂商回报政治献金. 丙非公务员,从事者为私法行为(至少不是立法委员的职务行为),又不知情 丁非公务员,仅收受捐款的知情,其他不知情.
......... 若一开始即由甲期约要求厂商回报? 1,立委亲自向行政官员请求协助,而行政机关依法合法推动(裁量行政)或(羁束行政),则立委及行政官员均不违法.而且官员没有收受不当利益,立委收受之后的回报, 1.1立委行为:职务上行为X 1.2立委行为:非职务上行为O(私的行为) 1.2.1属合法行为O 1.2.2属不合法行为? 立委私的合法行为,收钱,这样刑法能罚吗? ..................... 例如: 1,台中巿议长替电玩业者向巿府关心请领执照案,法院以无对价关系,巿长以合法发放的,议长被判无罪.检察官上诉中. 2,高巿某立委替国道客运要求路权案,涉及助理收钱,立委被强制约谈,不知是否判有罪? 3,某议员关说交通违规抽单案,法官以查无证据为被抽单者为违法抽单,而是警方合法撤销的,故判议员无罪后,检察官上诉中. (以上的问题:在于民代的事实上职权,大于其法定职权,但法律能处罚的是依法,故其私的行为而收受,并关心其事实上职权(可以见到相见的政府官员,承办人员,得到较正确的法规协助等合法的行为),而不是其法令的职权(质询,提案,议会开会,预算审查...)的合法行为(这一部分有121I,或贪的适用),刑法还是没有办法去要求其有罪的)
|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
x0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2 22:42 |
|
|
春之柏
|
分享:
▲
▼
第一题,判决的意见是并非立委的职务上行为.没有刑121,122适用,但若用贪6I(5)则非职务上行为,违法,则要罚,但本题是合法.(有法源的租用)故不罚的行为.
要检示的是 立委的职务上行为有那些? 1立法行为O 2人民服务案件O 3基于私人立场进行个案法律谘询? 4游说O(基本上是法律命令制定表示意见) ......... 3属于私人行为(指一般私人均能进行的个案申请或声请),并非立委法定职务上行为. 但立委为公务员,依贪6I(5),则非职务上行为,只要违法,即有刑责. 但立委为公务员,为非职务上行为,但合法,则无此问题. ............ 接下来,要问的是,因为游说而收取政治捐款,是否合法? 游说是合法的,收捐款呢?,两个合起来,看是如何? ........... 更进一步可以讨论的,官员配合立委的个案法律协助要求,是否符合公平原则?(为何一般老百姓,案件不能同等对待?) 以及官员以此换取法案和预算的不受干预,是否算121,122的不正利益?(没有看到这类的判决,但有这种生态.) .......... 所以这种题目: 1,公务员(非公务员) 2,职务上(非职务上) 3,合法(非合法) 4,私人利益,(非私利益) 5,刑31,28(贪3)(121,122,贪) 排列组合
|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
x0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3 18:44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