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63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诉练习不起诉效力
甲伤害乙,乙提告诉后,甲乙和解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3 21:43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不起诉处分效力:
实质事项有即判力)252?)(253)(254)
程序事项无即判力(252?)
本题因和解而撤回告诉时,为民诉252第1项第5款未经告诉或撤回告诉而不起诉,无即判力.
2依刑诉260的同一案件再起诉事由:
同一案件:事实上同一;不是法律上同一.
因伤致死为新事实,原诉不及审理.
本件一行为而伤害,撤回告诉后不起诉之后,发生致死事实.则为事实上同一案件,而发生新的事实.
甲说:因前诉不起诉并无即判力,根本不必依260同一案件的新事实再起诉,直接起诉即可.
乙说:因前诉不起诉生拘束力,检察一体,则受拘束,故依即判力不及的新事实起诉,原管检察官需依260再起诉.
管见:两说在本题说理不同,但结论一致,即均可再起诉.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8 21:3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902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